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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物料管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肆字第102007653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土地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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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各所屬生產事業
  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物料管理作業一致,並增強管理效能起見,
  特參照行政院及本會現行有關規章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各機構之物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物料之範圍,包括左列各項:
(一)原料:產品在製造成半製狀態前所必須使用之物料。
(二)材料:產品由半製狀態達成出廠成品所需用之物料。
(三)燃料:產生動力、熱量、或蒸氣所需之物料。
(四)機器材料:凡機器零件保養等所需之物料。
(五)修繕材料:凡廠房修繕、維護保養所需之物料。
(六)呆料:
      1.因規範改變,或原計畫變更,不再需用之物料。
      2.已屆使用時效,行將變質,或已有變質跡象,而在變質前尚無確
        切利用計畫之物料。
(七)廢料:凡全部失卻性能,經檢驗確定無法使用,無法修復,或無修
      復價值之物料及器材。
(八)下腳:
      1.凡物料經過製造過程後所殘餘之渣滓而無法再作生產原料者。
      2.凡購入或撥入物料之包裝材料,均無利用之價值者。


四、本要點所稱之物料管理,係指本會及各機構對物料、預算、採購、驗
    收、核發、儲存、料帳、分類編號、存量控制、呆廢料及下腳處理、
    盤存、考核等事項。


五、各機構對物料之採購、收發保管、提運等工作人員應專責成。


     貳、預算
六、各機構每年度所需之物料,應於年度開始前造就用料估計表(附件一
    ),並配合年度事業預算編製物料預算。


七、凡各機構臨時對外承製與加工之各項產品,其物料預算得參照前點之
    規定,專案編製。


八、物料預算(附件二)應根據用料估計表,參照最低存量,並預計年度
    期末存量,與已購未到數量,估計本年度內應購物料數量(包括國內
    及國外採購)會同會計部門編製之。


九、編列物料預算應力求詳實,對無法詳列之零星用料,得列其他一項,
    但其金額不得逾本預算百分之十。


     參、採購
十、各機構物料之採購應依照政府採購法、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
  規定等辦理。


十一、各機構自行採購物料時,應由用料部門填列「請購單」(附件三)
      送由物料管理部門查簽有無存後申請首長核准辦理。


十二、凡本會各機構生產之產品應優先採用。


十三、向國外採購物料,由於進口需時,為免發生停工待料,影響生產作
      業起見,各構應預計採購及運輸所需時間,及該期間所需用量,提
      早計畫報會辦理。


     肆、驗收核發
十四、物料之驗收,應以約定之條款為依據。


十五、物料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等辦理。


十六、物料驗收工作,由驗收人員會同監驗人員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驗收物料之形狀、包裝、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之規範是否相符
        。
  (二)如物料之品質、性能須化學分析或物理試驗者,應會同技術人員
        及交貨人選取樣品檢驗,或送檢驗機構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予
        收料。


十七、驗收合格之物料,應填寫物料驗收報告(附件四),或物品驗收紀
      錄(附件五),分別由驗收人員、監驗人員及有關單位代表簽章後
      ,分送各有關部門付款、登帳及入庫。


十八、物料在未辦妥驗收手續前,不得先行發用。


十九、物點檢驗結果,其品質、性能、數量、規範與約定條款及樣品不符
      時,應不予驗收,即由採購部門轉知貨主限期處理,在未處理結案
      期間,視作寄存,如遇蟲傷鼠咬,自然損耗及一切人力不可抗拒之
      損失,概由貨主自行負責,此項並應載明於訂購契約內。


二十、國外購料之驗收,應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及國際貿
   易慣例辦理之。



二十一、收入物料應即登入物料存量登記卡(附件六)。


二十二、發料必需根據領料單或其他有關公文書為之。


二十三、生產(使用)部門請領物料,必需依據工作命令或用料需要填製
        「領料單」(附件七)送由物料管理部門審核,並編訂憑單號碼
        後向物料倉庫領取。


二十四、物料倉庫於收到領料單時,應詳核單內所列各項物料,發料後應
        即登入物料存量登記卡,並送物料管理部門登入物料分類分戶明
        細帳。


二十五、物料核發後,生產(使用)部門因不適用而退回,或經使用剩餘
        之物料,均應填製「退料單」(附件八)辦理退料。


     伍、儲存
二十六、物料儲存應根據類別、體積、價值、數量及收發情形分別決定儲
        存方式及地點。


二十七、各機構物料庫房逾一棟以上者,應予編號管理,露天儲存區亦應
        分區按其座落位置編定標誌,以資識別。


二十八、物料之儲存,應加以定位管理,將倉庫內存儲存區域,以及每一
        料架,均予編列字號,使各項物料存儲地點,均可以符號表示於
        料帳內。


二十九、各項物料儲存地點明顯處,應懸掛「物料識別卡」(附件九),
        以不同之顏色區分為新品(白色)、堪用品(黃色)、待修品(
        綠色)、廢品(紅色),以資識別。


三十、庫儲物料收發及存量情形,應隨時登記於物料存量登記卡,並經常
      與料帳核對校正。


三十一、儲存物料應儘量利用堆高、架高等方法以求節省空間,但應注意
        地基及下層物料之承受力,或該物料之特性,以免壓壞或發生危
        險,且須顧及搬運方便。


三十二、各種物料應保留相當間隔,以利通風。


三十三、危險品及易燃品,必須專庫存放,或切實隔離。


三十四、物料如具有易於腐化、變質、生鏽、蟲蝕或發熱等特性者,應注
        意以適當方法保養及防止。


三十五、倉庫除工作人員外,其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入,並於庫房外標示
        「嚴禁閒人入庫」字樣。


三十六、倉庫內應設置足敷使用之滅火器、消防砂及其他有效之消防設備
        ,並隨時檢查,維持正常效能。


三十七、倉庫內應絕對禁止吸煙,並於明顯處揭示「嚴禁煙火」標誌。


三十八、倉庫內不得隨地丟棄易燃物品,如廢紙、木片、木屑等。


三十九、倉庫內外電線電路是否安全,應作定期檢查,如發現不符規定或
        損壞,應立即改正或修理。


四十、倉庫應配備足夠使用之手工具、度量衡用具、及搬運工具,並定期
      檢查保養及校正。


四十一、倉庫工作人員或值勤人員,應隨時巡視倉庫,嚴防偷竊破壞。


四十二、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庫房,查有破漏或蟲蛀腐蝕等情形,應即報
        請修理或除滅,必要時得將物料先移至安全地點暫存。


四十三、倉庫遇水、火、風、震等意外災害時,倉庫工作人員或值勤人員
        ,應立即報告有關主管並盡力實施搶救,如災情重大,各機構應
        立即報會備核。


四十四、倉庫及庫存物料,得視需要應向合法登記設立之保險機構投保各
        項災害險。


四十五、倉庫物料之儲存管理,除本要點所規定者外,其他安全警衛詳細
        事項,照各機構所訂安全管理規定辦理。


     陸、料帳
四十六、各機構物料管理部門,應設置物料分類分戶明細帳(附件十),
        其記載應與會計部門之物料統制帳目相符合。


四十七、購入物料入帳之價值,依購入物料成本為準。


四十八、購入物料之成本,包括物料之原價、關稅及驗收入庫前所付之一
        切運雜費用。


四十九、上項所稱之運雜費用,包括舟、車、航空、運費、包裝費、裝卸
        費、臨時搬運工資、碼頭倉租、保險費、稅捐簽證費、公證費、
        檢驗費、押匯佣金、委託代辦手續費等。


五十、物料入庫時,其運雜費用尚未確定者,應按物料數量、價值、稅率
      、運輸里程及運輸方式等予以估算料價,俟確定後,其發生之差額
      作事業外收支處理。


五十一、凡以外幣計算之物料原價及運雜費用,應按結匯價格折合現行法
        定貨幣計算。


五十二、換入、借入、撥入或受贈物料之登帳價值,應依照購入物料計價
        辦法辦理,如不能預知原價時,應參照購入物料來源、最近購價
        、新舊程度、完整情形等因素估價入帳。


五十三、廢料繳庫,應視其損廢情形,按殘存價值等估價入帳。


五十四、自修或自製之物料,按照修製成本入帳。


五十五、退料按原領價或退料時帳面價值入帳。


五十六、物料管理部門應將物料收發狀況,每月編製物料收發月報表(附
        件十一),分送有關部門核對,並陳首長核閱,各機構應將每月
        物料增減金額,填列物料增減結存表(附件十二)二份,報會核
        備。


五十七、物料有關憑證、簿籍及報告格式,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各機
        構得視作業需要自訂。


     柒、分類編號
五十八、為便利物料之儲存、登記、統計及稽核,全部物料均應予以分類
        編號。


五十九、物料依用途及性質分類,其編號則採用二-二-四制,即大分類
        二位數(01-99),次分類二位數(00-99),及序號四位數(
        0001-9999)等三級,級與級之間以橫線連繫之。


六十、各機構物料悉依本要點附印之物料分類目錄表賦予編號,如有未列
      之物料應專案報會核定,另行配賦大、次分類。
      機具零件之序號,一律採用原製造廠之零件件號,不另編號以利申
      補。


六十一、物料名稱之文字,應以中文為準,如有必要得加外文名稱以資查
        考。


六十二、物料之度量衡單位,應依度量衡法之規定,劃一使用。


     捌、存量控制
六十三、各機構應主動辦理存量控制工作,以免生產中斷或使物料呆滯,
        計算存量基準時,應作深刻之研判與運用。


六十四、各機構參照左列因素,自行訂定物料存量基準:
    (一)年度事業預算需求。
    (二)購辦時間(自請購起至驗收止所需日數)。
    (三)財務情形。
    (四)耗用紀錄(以往耗用率之統計)。
    (五)購料方式。
    (六)物料性質(儲存久暫對品質之影響、存放方法::)。
    (七)市場情形。
    (八)物料價格(價格漲落之趨勢,包括各項費用等)。
    (九)倉儲容量。


六十五、各機構物料最高最低存量,應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玖、呆料及下腳處理
六十六、物料管理部門,應經常注意檢查所存物料,凡屬本要點第三點之
        (六)、(七)兩款情形者,應填具呆廢料報告表(附件十三)
        報請處理。


六十七、存儲過久之物料,應由管理(倉庫)部門會同原請購部門詳述形
        成呆廢原因報核。


六十八、經已核定之呆廢料,應另行存儲,並照左列方式隨時作有利之處
       理:
    (一)利用。
    (二)交換。
    (三)出售。


六十九、無法依前點方式處理之呆廢料而必需銷毀者,應報請本會核准後
        辦理。


七十、銷毀呆廢料之監辦權責,依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作業規定有關
   監辦權責區分之規定辦理。


七十一、呆廢料之出售,應依照本會及所屬機構變賣物料作業要點辦理。


七十二、呆廢料經核准交換者,以議價為原則,其監辦權責依前點規定辦
        理。


七十三、核准銷毀之呆廢料,應填具銷毀呆廢料報告表(附件十四)送有
        關部門除帳及查考。


七十四、物料管理部門應將生產後所形成之廢料或下腳設置廢料或下腳登
        記簿(附件十五)以備查考。


七十五、本會各機構下腳料之處理,依照本要點第六十六點至第七十四點
        之規定辦理。


     拾、盤存
七十六、倉儲物料應實施盤存清點,以查核存量之準確性及品質之良窳,
        俾及時調整處理。


七十七、倉儲物料應定期盤存,每屆年度終了前實施一次;必要時得另為
        不定期盤存。


七十八、盤存方法可採左列方式行之:
    (一)閉庫清點法:定期盤存時用之,在清點期間,停閉整個倉庫,
          暫停收發物料,但緊急用料,經核准者除外。
    (二)開庫清點法:不定期盤存時用之,庫房照常作業,但以物料清
          點明細表(附件十六)與帳卡上所登記之數量為準,收發之物
          料以各該憑單為核對依據。


七十九、盤存開始前,應作左列各項準備工作:
    (一)整備必要物料帳冊。
    (二)組成盤存小組(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擬訂工作分配。
    (三)準備工作紀錄各項表表單。
    (四)準備搬運工具。
    (五)調配必要搬運工人。
    (六)校正度量衡器具。


八十、盤存後應作左列之處理:
  (一)帳面與實存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及責任。
  (二)物料儲存有何不當之處,及建議應行改善事項。
  (三)編製物料盤存盈虧報告表(附件十七)。


八十一、各機構盤存物料,如發生盤盈或盤虧時,應查明原因或責任簽報
        處理,並依會計制度之規定作適當處理。


八十二、本會於必要時,派員抽查各機構倉儲物料。


     拾壹、考核
八十三、本會及各機構對物料之使用及管理,均應予考核,以瞭解用料情
        形及物料管理效率,而資改進。


八十四、各機構生產部門,應按其生產之產品成本,分別訂定各該產品之
        用料標準,以備查核。


八十五、產品用料標準之訂定與變更,生產部門應即通知物料管理部門登
        記並據以核料。


八十六、生產部門與物料管理部門應分別設簿填製產品用料標準更易紀錄
        (附件十八),登記其更易情形,以備查閱。


八十七、對物料管理之考核以檢查方式為之。


八十八、各機構物料管理主管,對物料管理工作之實際情形,每月應予(
        或派員)檢查一次,並將檢查情形填列物料管理檢查報告表(附
        件十九)陳主管核閱。


八十九、本會對各機構物料之管理工作,予以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
        ,並依左列各款辦理之:
    (一)檢查之先,檢查人員應會同主管部門、會計部門將有關物料帳
          卡及憑證集中,憑辦檢查。
    (二)檢查期內,如有必要收發物料時,其收發憑證需經檢查人員之
          同意。
    (三)檢查時,對左列物料特別注意:
          1.自行採購之物料。
          2.價格昂貴及外匯進口之物料。
          3.大量堆儲,其堆存方式不整齊者之物料。
          4.呆廢料。
    (四)檢查時所發生之疑問,可請受檢單位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具「物料管理檢查紀錄」(附件二
          十)陳閱,如發現其他重大特殊事項者,並應專案簽報。
    (六)上項檢查紀錄陳閱後,如有應加改善事項,應函請受檢單位辦
          理,並將該紀錄彙存查考。


九十、各機構物料經管或使用人員,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要點所規定事項
      或保管不善,致使物料遭受損失,除按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處或
      令負賠償責任外,其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拾貳、附則
九十一、各機構之所屬生產單位,其有關物料管理,均適用本要點規定。


九十二、各機構應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並按業務需要詳細研訂作業程序報
        會備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