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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九十八年度預算執行應行注意重要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0000391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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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構經費支用之管制,配合節能減碳政策,避免浪
    費公帑,俾提升業務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暨所屬機構執行年度預算之核批權責,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本部部分:除「榮民就學獎補助」、「榮民(眷)大專院校進修
      補助」及「榮民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等專案簽奉核准事項外,
      其核批權責如下:
      1.新臺幣五千元(含)以下案件,授權各處室主管逕行核定。
      2.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簽奉副秘書長核定。
      3.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簽奉秘書長核定。
      4.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案件,簽奉副主任委員
        核定。
      5.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案件,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二)所屬機構:凡陳報本會申領款項案件,應由機構首長親自核批為原
      則,授權代理人代行,仍應補呈閱機關首長後辦理。


三、會本部、各服務、安養、訓練等支用公務預算機構,其預算執行應特
    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本會「推動節約措施
      實施要點」規定,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各
      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慶典,不得舖張
      ;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
      考察、研討會,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二)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
      給與事項,應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嚴格審核,其執行標準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編列之
      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農林、醫療等作業基金機構及榮民工程公司,其預算執行應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
(一)非專案報經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准,不得超出預算員額用人;員額運
      用依「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及本會「醫療機
      構運用醫療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用人費用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員
      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規定辦理,
      未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
      定預算提撥率提撥。
(三)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屆齡
      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
      要不得申請加班。
(四)出國計畫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辦理。
(五)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六)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超過法定預算時,應報經本會查明其
      超支原因,若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七)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
      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八)租賃管理用之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並不得以業務用車輛名義租賃。


五、採行節能減碳措施
(一)購置及汰換設備、器具與車輛:
      應優先採購符合節能標章、環保標章或省水標章之用電、用水設備
      、器具及其他事務性產品;車輛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LPG 車(
      使用汽油、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之雙燃料車
      )或油電混合車(具有汽油及電動雙重動力之車輛)等低污染、高
      效率之車輛。
(二)節約用電:
      1.衣著:除特定場所外,不穿西裝、不打領帶,改穿輕便衣服。
      2.空調:採責任分區管理,設定適溫(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
        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
      3.照明:
     (1)依國家標準(CNS) 所訂定之照度標準。
     (2)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基礎照明。
      4.電梯:有二部以上電梯者,應設定隔層(分單數層與雙數層)停
        靠。
(三)節約用油:
      1.執行單位每年用油量以負成長百分之一為原則,其中醫療救護、
        工程等執行單位除外。
      2.公務車調派應儘量共乘。
      3.鼓勵搭乘大眾運輸系統。
      4.停車未關閉引擎(怠速)持續時間不得逾三分鐘。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對於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
    ,應依「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切實檢討處理,並持續
    追蹤辦理情形。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
    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由機關副首長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
    理,並針對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