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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9: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2008287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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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管理會(以下稱花東管理會)。


二、花東管理會由本會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與臺東榮民醫院組成
    ,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項
      。
(四)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之事項。


三、花東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玉里榮民醫院院長(兼鳳林榮民醫
    院、臺東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四人,由玉里榮民醫院
    、鳳林榮民醫院、臺東榮民醫院副院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
    當然委員。置委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花東地區各機構一級主管
    兼任之。


四、花東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玉里榮民醫院醫行室主任兼任之。置
    幹事若干人,由花東地區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花東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表之。


六、花東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