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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電子信箱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20077210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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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建置及管理本會及附
        屬機構公務電子信箱,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及農業機構,其餘
        機構得依據其特性,參照本規定另訂之。

三、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訓練及農業機構公務電子信箱之管理單位
        為統計資訊處,負責公務電子信箱之建置及管理。


四、公務電子信箱分三類:
(一)個人信箱:提供本會員工個人公務使用。
(二)單位信箱:為本會處、室、會、科及附屬機構代表信箱。
(三)專案信箱:依特定業務需要建置之信箱。

五、公務電子信箱之建置及管理:
(一)個人信箱:員工到職時申請開放使用個人信箱,離職時予以註銷
      。
(二)單位與專案信箱:由管理單位統一建置,承辦人員異動時應辦理
      交接,單位裁撤或專案結束時予以註銷。

六、公務電子信箱帳號命名原則由管理單位訂定。密碼長度至少八碼(
    含)以上,其中應包含兩個英文字母、數字或萬用符號。密碼遺忘
    或變更時洽管理單位辦理之。

七、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公務電子信箱使用狀況,並註銷未使用、遭盜
    用或非法使用之公務電子信箱。

八、管理單位依郵件主機容量訂定公務電子信箱容量。如有業務需要擴
    增者,得向管理單位申請之。

九、管理單位因資通安全或業務需要,得對公務電子信箱活動實施監控
    及記錄,非經核准不得公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