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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總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20095818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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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系
  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民醫
  療體系總管理會(以下稱本管理會)。

二、本管理會下設北部、中部、南部區域管理會及花東地區管理會,其任務
  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整合政策之策訂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醫療基金運用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三)有關北部、中部、南部區域管理會運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有關花東地區管理會運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管理事項。

三、本管理會置委員十二人,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
  人二人,由本會兩位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執行長一人,由本會業管副秘
  書長兼任之,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執行長、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五人,由本會第二處處
  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統計處統計長及法規會執行秘書兼任
  之。

四、本管理會設執行小組,組長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任之,副組長一人,
  由本會業管醫療單位業務副秘書長兼任之,總幹事一人,由本會第六處
  處長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會第六處相關人員兼任之。
    執行小組下設人事組、醫療組、財經組、資訊組及法規諮詢等分組,各
  分組置分組長一人,由本會各業管處室副處長兼任之,各分組組員由本
  會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本管理會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執行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並得將待決事項提交本管理會審議。組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六、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本管理會會議提供諮詢。

七、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及高雄榮民總醫院分別成立北
  部、中部及南部區域管理會,本會玉里榮民醫院成立花東地區管理會。
  各區域及地區管理會應依本要點,另訂其設置要點,並報本會核定。

八、本管理會委員及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出席本管理會會議提供
    諮詢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