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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資訊聯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2007724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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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本會及所屬機構
  資通安全,有效運用資訊軟硬體資源,促進資訊技術交流與業務經驗
  傳承,提高資訊作業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置資訊連絡人一人:
(一)本會各單位:由單位主管指定資訊連絡人。
(二)所屬機構
 1、醫療機構:
(1)已設資訊室:資訊室主任為資訊連絡人。
(2)未設資訊室:資訊業務負責人為資訊連絡人。
 2、服務、安養、訓練及農場機構:由機構首長指派委任以上,嫻熟業
   務、具學習熱忱者,為資訊連絡人(具資訊處理職系者優先)。
 3、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由機構首長指定資訊單位適當層級人員一
   人為資訊連絡人。

三、資訊連絡人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共同性資訊系統、設備開發採購協調作業。
(二)資通安全業務辦理、連繫與通報。
(三)其他與本會資訊業務之協調、連繫。

四、本會各所屬機構資訊連絡人異動時,應於一週內函報本會統計資訊處
  (格式附件);本會各單位資訊連絡人異動時,逕行通知本會統計資
  訊處。

五、訓練進修
(一)常年訓練由本會列入年度資訊教育訓練辦理。
(二)新任資訊連絡人應於任職一個月內,由本會安排至統計資訊處接受
   一至二天訓練,課程內容如下:
 1、各醫療機構、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
   通報程序及業務訓練。
 2、各服務、安養機構:
(1)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通報程序及業務訓練。
(2)伺服器作業系統及網路設定技術。
(3)國軍退除役官兵資料作業規定、權責及相關系統之使用等。
 3、各農場機構:
(1)資訊安全相關技術、資訊安通報程序及業務。
(2)伺服器作業系統及網路設定技術。
(三)其他資訊業務人員,得依業務需要安排參訓。

六、獎懲:每年度不定期對各所屬機構及資訊連絡人個人檢討獎懲。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