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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70036262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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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大學及獨立學院醫
  學系畢業公費生(以下稱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
  民之家服務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費醫師分發本會所屬醫療機構及榮譽國民之家應累計服務六年,其
  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費醫師應先分發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服務四年,並於完成
   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後,分發至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
   榮總分院)或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服務二年。
(二)公費醫師於榮總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次專科)醫師訓練
   或取得專科(次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格式如
   附件)後,申請續留榮總延長訓練,以延長各一次(一次二年)為
   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服務:
      1、榮總應於年度內將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適度員額予公
            費醫師申請,並於十月一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報本會,經本會
            依榮總分院及榮家之醫療需求,核定科別員及額後,由榮總公告於
            網頁。
       2、公費醫師參加年度不分科住院醫師訓練並取得醫師證書者,應於當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榮總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申請報名
             參加甄選。未依規定辦理者,則由本會依榮總需求,逕予分發。
       3、榮總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公費醫師,依人
             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公費醫師完成報到後,應造冊報本
             會列管。
(二)第二階段服務:
        1、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服務期滿,應至榮總分院或榮家服務者,榮總應
              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完成專科訓練並於榮總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
              造冊報本會,由本會調查榮總分院及榮家醫療需求之科別及員額後
              ,召開分發作業協調會討論,核定所需之科別員額。
         2、榮總應依前目核定科別員額,調查公費醫師選填志願服務之榮總分
               院或榮家(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報本會,由本會召開
               分發服務會議辦理分發作業。同一科別若有多人選填,應先行協調
               ,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如無人選填,由該科別未分發完成者協
               調,協調不成,則抽籤決定。
         3、公費醫師經本會核定分發服務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但自願申請調整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花蓮榮譽國民之家
               、馬蘭榮譽國民之家、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服務,並經服務機構事先報請本會同意者,得調整之。

四、公費醫師申請轉院、轉科、轉系統,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醫師分發榮總或榮總分院、榮家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
   同級榮民醫療機構、榮家或衛生福利部系統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
   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以前畢業之公費醫師,其轉系統前之服務年資不
   予採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起畢業之公費醫師,轉系統之申請,採
   一對一方式辦理,其轉系統前之公費服務年資得予採計。

五、公費醫師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
  照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
  報到: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傷病,持有教學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六、接受分發公費醫師服務之機構應配合分發作業,協助公費醫師如期完
  成報到服務。公費醫師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
  函報本會轉衛生福利部處理。

七、公費醫師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留學或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本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
  期間不得延長,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八、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
  冊,函報本會轉衛生福利部發給醫師證書正本。

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總免輪調榮院
  科別之公費醫師,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總分院、榮院服
  務之公費醫師,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