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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醫學臨床教學研究計畫作業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3005766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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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並
  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規劃、管考各醫
  療機構研究發展議題與統籌分配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訂
  定本原則。

二、各榮民總醫院應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核心任務,規劃醫學研究,並編訂
  中長程研究計畫。

三、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中長程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前項補助年度預算分配,由本會就醫保健處視需要不定期邀集各榮
  民總醫院督導醫(教)學研究部業務之副院長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並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


四、各榮民總醫院應就下列範疇進行分子、細胞、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
  床試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一)精準醫學與遺傳基因醫學。
(二)人工智慧與智慧大數據醫療。
(三)慢性病管理與醫院管理。
(四)高齡醫學、長期照顧與精神醫學。
(五)癌症醫學。
(六)心血管代謝疾病與過敏免疫。
(七)神經肌肉骨骼與3D列印。
(八)新興感染症。
(九)細胞基因免疫治療。
(十)再生醫療研究。
(十一)其他前瞻創新研究。

五、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六、各榮民總醫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成果列入審
  查考量。

七、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民總醫院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六點第四項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須於每年三月中旬前自行完成評審後,報會備查。

九、醫學研究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進度嚴重落後或超過研發計畫完成
  期限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由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議處後報
  本會管制,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一年。

十、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離)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
  應於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各研究計畫項目、期程及經費
  之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四十五日前,依各院院內作業程序完
  成變更程序,並填妥「年度研究計畫修正表」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
  會備查。

十一、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宣導及遵循醫學研究倫理規範,防杜一案多投或
  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發生。如經檢舉或查獲上述情事,將依
  違失情節輕重,予以暫停該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適
  當之懲處。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