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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支援醫療業務及教學研究時段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輔醫第112003939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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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公費醫師(包含公
  私立各醫學校院公費生及國防醫學院代訓生)下鄉履行服務義務及人
  才培育公平合理精神,其於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安養機構下鄉服務階
  段,如至其他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支援醫療
  業務及進行教學研究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白天):每週以二個時段為上限(每時段以
   四小時採計),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各安養機構需陳報所隸總院,
   經所隸總院函復同意時副知本會辦理。
(二)其他時段(夜間與例假日):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及各安養機構,本
   於權責並依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及所隸總院備查。
(三)各榮民總醫院分院支援責任區域內安養機構或水平整合分院時,請
   本於權責辦理。
(四)為符公共利益原則,公費醫師如另有其他特殊任務及需求考量,應
   敘明具體理由,專案陳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二、各榮民總醫院之公費醫師於訓練期間如有醫療支援及教學研究事項,
  請本於權責依醫療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