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公費醫師(包含公
私立各醫學校院公費生及國防醫學院代訓生)下鄉履行服務義務及人
才培育公平合理精神,其於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安養機構下鄉服務階
段,如至其他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支援醫療
業務及進行教學研究事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白天):每週以二個時段為上限(每時段以
四小時採計),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各安養機構需陳報所隸總院,
經所隸總院函復同意時副知本會辦理。
(二)其他時段(夜間與例假日):各榮民總醫院分院及各安養機構,本
於權責並依醫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及所隸總院備查。
(三)各榮民總醫院分院支援責任區域內安養機構或水平整合分院時,請
本於權責辦理。
(四)為符公共利益原則,公費醫師如另有其他特殊任務及需求考量,應
敘明具體理由,專案陳報本會同意後辦理。
二、各榮民總醫院之公費醫師於訓練期間如有醫療支援及教學研究事項,
請本於權責依醫療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