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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輔人處字第112000469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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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事
  機構人事人員士氣,提升人事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本要點。


二、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含占機關總員額職缺在人事機構服務
  之人員)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得經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

(一)服務人事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且遴薦前一年之年終考績列甲等。但曾育嬰留職停薪者
   ,年終考績得溯前採計。

(二)於選拔年度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
  前項服務年資及考績計算至遴薦前一年之十二月底為止。

三、人事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最近三年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
(五)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
  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人事人員,除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別貢獻經核定
  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遴薦。


四、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以有下列事蹟之一,並有具體資料可資
  佐證者,得經遴薦參加選拔:

(一)執行人事政策、計畫,具有優良具體成效。
(二)致力研究發展,提出人事論著或具體改革方案,經採行或經認定有
   參考價值。

(三)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積極創新,成效顯著,有具體事蹟,足資
   表揚。

(四)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實際重大問題,有具體事蹟。
(五)拒收饋贈,廉潔自持,足為表率。
(六)其他在工作、品德、學識等有特殊優良事蹟,足為人事人員之楷模。

五、選拔程序:
(一)每年選拔一次,選拔名額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並配合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績優人事人員選拔期程辦理。

(二)遴薦績優人事人員參加選拔,應自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eHR
   )下載人事人員績優事蹟表填具後,以電子檔傳送本處彙辦。

(三)由本處副處長、專門委員、編制任免科、考核訓練科及退休福利科
   科長組成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並由副處長擔任召
   集人。小組成員如為被推薦人,評審時應予迴避,必要時通知遴薦
   機構(單位)派員列席說明。評審結果應簽請本處處長核定。


六、經獲選之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其條件符合行政院所屬
  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所定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規定者,得由
  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評審小組評選最優人員,簽請處長核定後,薦送參
  選人事總處績優人事人員。


七、獲選為人事總處、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除刊登於人事
  服務資訊網人事服務簡訊周知外,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
  ,另於本會人事主管會報等公開場合表揚,並頒給獎狀一紙及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等值禮品(券)。


八、辦理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績優兼辦人事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辦理,以當年度全年在職兼辦,間年
  當選為原則,選拔三至五人。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