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事
機構人事人員士氣,提升人事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本要點。
二、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含占機關總員額職缺在人事機構服務
之人員)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得經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
(一)服務人事工作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且遴薦前一年之年終考績列甲等。但曾育嬰留職停薪者
,年終考績得溯前採計。
(二)於選拔年度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有案。
前項服務年資及考績計算至遴薦前一年之十二月底為止。
三、人事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參加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最近三年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
(五)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
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人事人員,除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別貢獻經核定
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遴薦。
四、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以有下列事蹟之一,並有具體資料可資
佐證者,得經遴薦參加選拔:
(一)執行人事政策、計畫,具有優良具體成效。
(二)致力研究發展,提出人事論著或具體改革方案,經採行或經認定有
參考價值。
(三)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積極創新,成效顯著,有具體事蹟,足資
表揚。
(四)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實際重大問題,有具體事蹟。
(五)拒收饋贈,廉潔自持,足為表率。
(六)其他在工作、品德、學識等有特殊優良事蹟,足為人事人員之楷模。
五、選拔程序:
(一)每年選拔一次,選拔名額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並配合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績優人事人員選拔期程辦理。
(二)遴薦績優人事人員參加選拔,應自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eHR
)下載人事人員績優事蹟表填具後,以電子檔傳送本處彙辦。
(三)由本處副處長、專門委員、編制任免科、考核訓練科及退休福利科
科長組成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並由副處長擔任召
集人。小組成員如為被推薦人,評審時應予迴避,必要時通知遴薦
機構(單位)派員列席說明。評審結果應簽請本處處長核定。
六、經獲選之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其條件符合行政院所屬
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所定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規定者,得由
績優人事人員選拔評審小組評選最優人員,簽請處長核定後,薦送參
選人事總處績優人事人員。
七、獲選為人事總處、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除刊登於人事
服務資訊網人事服務簡訊周知外,本處及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
,另於本會人事主管會報等公開場合表揚,並頒給獎狀一紙及新臺幣
二千五百元等值禮品(券)。
八、辦理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績優兼辦人事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辦理,以當年度全年在職兼辦,間年
當選為原則,選拔三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