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所屬醫療機構及
安養機構醫療業務特殊需要,兼顧輪班輪休之醫療照護人員健康權,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會所屬醫療及安養機構按編制表所定職稱或行
政院核定預算員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或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實施輪班輪休之醫療照護人員。
三、輪班輪休人員於辦公日中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連續三十分鐘之
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辦公時數,並由各機構於辦公時間內調配之。
四、輪班輪休人員之每日辦公時數,依其服務機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
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
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更換班次時,除有第六點規定之情形
外,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五、輪班輪休人員每週二日之休息,依其服務機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
並得依業務需要且經本會同意,調整為每二週內有四日之休息,或每
四週內有八日之休息。
六、輪班輪休人員為救護傷病生命、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
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間,每日
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有緊
急救護等急迫必要性,且機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得不受每日辦
公時數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七、依前點但書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一個月內報本會備查。
八、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間。
九、輪班輪休人員依第六點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者,機構應於原因消滅後
,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十、主治醫師及專科訓練期滿之聘用住院醫師每日辦公時數,依其與醫院
之約定或排定之班表辦理。專科訓練期間之聘用住院醫師依住院醫師
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