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科長層級人才培
養,並暢通本會及所屬機構橫向及縱向職務交流,促進人員職務歷練
及職涯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所屬機構同級職務,指本會各類型所屬機構薦任第九
職等總幹事、組長及室主任等職務。
三、本會科長職務之遴補及遷調作業,於前點對象之範疇內,依下列原則辦
理,榮民服務處以總幹事(幕僚長)為優先:
(一)科長現員與所屬機構同級職務現員對調:各處會應業務需要,已媒合
相當適員,且徵詢所屬機構同意後,以指名對調方式簽奉核可後辦理。
(二)科長職務出缺遴補,以平調歷練為優先原則,如經檢討或公告均無適
當人選,再以內陞或外補方式辦理職缺甄審(選):
1、平調優先:就本會甄審範圍(含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同一陞遷序
列(第五序列)與醫療、農場機構職務列等及性質相當人員中檢討,
得採公告方式辦理,簽奉核可後平調。
2、內陞次之:如經檢討或公告無適當平調人選,始就本會甄審範圍(含
服務、安養及職訓機構)內次一陞遷序列(第六序列)簽奉核可後,
循甄審程序辦理內陞。
3、外補再次之:經循平調及內陞程序,均無適當人選者,再簽奉核可後
辦理外補公告甄選,甄選對象含非屬本會同一甄審範圍之本會醫療、
農場機構及本會以外其他機關之適格人員。
四、擬補科長職務者如受職系專長調任限制或特殊情形(如個人健康、家
庭因素等),經評估依本作業原則辦理有窒礙,得專案簽准採適當方
式辦理。
五、本會科長及所屬機構同級職務間,具有各一個以上職務(即合計二個
以上職務)且各一年以上年資者,得於陞任評分之個別選項「職務歷
練與發展潛能」項下加計評分,並依本會陞遷序列表附註三,優先陞
任簡任官等職務。
六、人事、政風、會計及統計職系之人員,依一條鞭管理體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