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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案管理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11002683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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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整體檔案管理
       作業品質與效能,落實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本會及所屬機構每年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
           局)所定檢核表,於檔案局建置之檔案管理資訊網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
           、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所屬機構完成網路填報經系統驗證後,送交本會審核。

(二)本會考評:本會組成考評小組,對所屬機構檔案管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及輔導。

三、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計畫規劃與評估。
(九)其他指定事項。

四、本會考評小組,由行政管理處處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由處長指
        派,並得邀集資訊單位人員,或熟稔檔案法令、檔案管理資訊專業之學者專家或
        具實務經驗人員參與。


五、本會每年至少實地考評十個所屬機構,各機構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實地考評為原
        則。但有特殊情形經評估並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當年度得停止辦理。


六、考評流程如下:
(一)每年五月底前擇定受評機構,通知進行考評整備,並於當年十二月底完成實地
           考評。

(二)受評機構應於實地考評當日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依檔案局訂定之檔案管理考評表逐項評分,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
            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受評機構之代表或陪檢人員簽認考評結果。


七、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八、實地考評結束後,應將考評結果及建議函知受評機構,持續改善管理措施,並予
        追蹤輔導。

        考評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應依本會通知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本會得視
        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擇期複檢。


九、受評機構應依本會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獎懲:
(一)優等者,機構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嘉獎二次。
(二)經依前點第二項進行輔導後,複檢成績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歸責或不可
            抗力因素外,應檢討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之責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