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員工工作熱忱、
提高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規範核發禮品禮券之獎勵基準,依據公務
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核發禮品禮券作為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或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
員表率。
同一獎勵事蹟已依前項各款或其他獎勵規定核發禮品禮券或獎金者,
不得重複核發。
四、獎勵額度如下:
(一)個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團體: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逾前項額度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五、本要點獎勵案件,應由本會業管單位檢具擬獎勵個人或團體之具體優
良事蹟及佐證資料,填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禮品禮券獎
勵建議表(格式如附表),簽經本會人事處、會計處審查,由主任委
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發給,並應於各類集會或適當場合公開表揚。
六、得獎人員或團體,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或不當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會
應註銷獲獎資格並追繳獎勵,相關人員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一)退除給付作業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察。
(二)臨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