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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經理級人員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090057173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投資事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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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轉投資事業營運管
  理、落實公股政策目標,律定投資事業機構會薦經理級人員考核規範
  ,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本會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經理級人員,包括經理、副理、
  主任、稽核、組長等相當層級人員(以下稱會薦經理級人員)。


三、考評權責:會薦經理級人員每年填復本會投資事業機構〇〇年度會薦
  經理級人員考評表(以下稱考評表,如附表),各年度初評結果經本
  會業務主管處評分後彙收陳核。


四、考評期間:會薦經理級人員於考評當年就職滿六個月以上者,均應辦
  理考評,受考評人員累積三年考評之平均成績,將列入第七點考核結
  果運用。

五、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經理級人員之考評範圍與項目:

(一)業務職掌。
(二)自評項目:
  1、工作績效。

  2、服務態度。
  3、
品德操守。
  4、
領導協調。
  5、
具體優劣事蹟。
(三)會薦首長對所管會薦經理級人員之綜合考評(評分及評語)。
(四)業務主管處評分:

  1、政策配合。
  2、
法規遵循。
  3、
權益維護。
  4、
即時回報。

六、一般規定:
(一)初評填表:由各投資事業機構於每年年度終了分送受考評人填列考
   評表中「業務職掌」及「自評項目」欄位,並簽名蓋章後,陳請會
   薦首長就整體表現進行綜合考評,再將初評結果於次年三月底前送
   本會業務主管處彙收。

(二)業務主管處評分:就政策配合、法規遵循、權益維護、即時回報等
   四項評分。

七、
一般規定:

(一)考評分數為檢討會薦經理級人員職務留任之重要依據。
(二)累積三年考評之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為優,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
   分為甲,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乙,未達七十分為丙。

(三)考核得丙者,或連兩次考核均得乙者,由會薦首長提報本會解除推
   薦。


八、會薦經理級人員職期內未維護本會權益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會聲譽
  、對公司管理有重大違失者,專案檢討解除推薦,並得依法追究相關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