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
估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辦理年度施政績效評估,應依本會年度施政計畫訂定之關鍵策略
目標達成情形為主體,進行施政成效檢討評估,並撰擬年度施政績效
報告(格式如附件)。
三、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方式:
(一)依年度關鍵策略目標為基礎檢討分析、逐項敘述,並以關鍵績效指
標之原訂標準檢視或衡量是否達到目標。
(二)評估結果以燈號顯示,綠燈代表「績效良好」、黃燈代表「績效合
格」、紅燈代表「績效欠佳」及白燈代表「績效不明」(評估標準
同附件)。
(三)關鍵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成果,除辦理綜合分析評估,並得邀集學
者專家參與分析作業。
四、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期程:
(一)一月十五日前,各業管單位應辦理前年度施政績效評估自評作業,
送本會綜合規劃處(以下簡稱綜規處)彙整。
(二)二月二十日前,由主任秘書召集內部單位主管,召開審查會議,檢
討前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達成情形。
(三)三月三十一日前,綜規處應依上開會議決議事項,撰提前年度施政
績效報告簽奉主任委員核定,並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頁之「資訊
公開」項下。
五、本會應依施政績效評估結果,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表現績優人員
獎勵。
六、本會提送次年度施政計畫時,應併附前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供行政院
辦理概算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