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督訪作業交通接送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067823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督訪作業之交通
  接送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督訪作業,指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至所屬機構進行督
  導、視察、開會、參訪、參加活動或工程查核等實地到訪作業。


三、本原則所稱交通接送,指本會或其他機關(團體)因督訪需要,由本
  會業務單位或受訪機構派遣公務車或公務租車至指定地點乘載督訪人
  員往返事宜。


四、本會督訪人員之交通接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業務單位派遣公務車或公務租車:
   
以本會駕駛或相關人員隨車為原則,機構首長(主管)毋須至本會
   或受訪以外地點迎送。

(二)受訪機構派遣公務車或公務租車:
   1、以受訪機構駕駛或業務承辦人隨車,機構首長(主管)毋須至受訪
   以外地點迎送為原則。

  2、如受訪機構首長(主管)有隨車向督訪長官報告業務之必要,應由
      本會辦理該次督訪作業之主政單位,敘明理由並於行程表註記。
 
3、督訪地點逾二處者,由後一受訪機構派遣車輛至前一受訪機構接送
   督訪人員。相關陪同隨車人員請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三)如督訪人員攜帶大件物品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受訪機構得視需要加
   派工作人員協助。

五、其他機關(團體)督訪人員之交通接送,除機構駕駛或業務承辦人隨
  車外,基於公務禮儀,得安排本會業務單位或受訪機構首長(主管)或
  適當層級人員隨車。


六、受訪機構得依來訪層級安排機構首長(主管)或業務相關人員於受訪
  地點迎送督訪人員,至多二名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