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之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五千萬元者,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
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工作計畫應敘明工作計畫目標、實施內容、預期效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一。
第 四 條
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
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
資源。
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第 五 條
經費預算之格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第 六 條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捐助章程
規定之情形,以及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容如附件四。
第 七 條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退除
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