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所屬機構(以下簡稱
各機構)接受捐贈物資作業有所遵循,善用捐贈物資,以服務照顧退除
役官兵及其眷屬,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捐贈物資,係指各界無償捐贈之民生物資、糧食、生活必需
品、輔具等。
三、各機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四、各機構接受捐贈物資時,應協助捐贈人填寫捐助意願表(格式如附表一
)及捐贈物資之基本資料。
五、各機構接受捐贈物資,應開立收據載明捐贈人、捐贈物品及捐贈日期等
事項予捐贈人,留存一份備查,並得致送感謝狀或公開表揚。
六、各機構接受未指定用途之捐贈物資,應使用於機構掌理事項或業務範圍
之事項,不得任意支用。
七、各機構接受捐贈物資,應編製具體詳實之捐贈物資運用計畫(以下簡稱
運用計畫),陳報機構首長核可後執行,不得移作他用。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情形,彙報本會各機構業務主管處備查。運
用計畫,應包括運用計畫名稱、計畫辦理期程、發放名冊及捐物來源等。
前項捐贈物資如有賸餘,得於運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捐助
人指定用途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陳報機構首長核可後,再執
行一次。但再執行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八、各機構每季應辦理捐贈物資徵信,並於各機構之全球資訊網中公告捐贈
物資之明細、運用情形及成果報告等資訊。
前項徵信作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保護捐贈人個人資料。
九、各機構應依服務屬性訂定接受捐贈物資之標準作業流程、任務編組表及
管制表,並確實管制(如附表二)。
十、一般規定:
(一)捐贈物資採先進先出、分類儲存、運用,並指定專人列冊管理,有效
掌控物資保存期限及出入。
(二)捐贈物資之包裝有毀損、過期或瑕疵,應直接銷毀並記錄,不得再為
轉贈。
(三)各機構辦理捐贈物資相關事宜,表現優良者,列入年度考核辦理獎勵。
如有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議處。另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