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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大樓視訊會議場地使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7002898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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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並管理各單位透過榮光
        大樓十六樓簡報視聽室(以下簡稱簡報視聽室)之視訊系統設備進行視訊會
        議及業務聯繫,特訂定本原則。

二、場地設施及設備:
  (一)容納人數:固定座位四十七席,工作人員座位二席。
  (二)主要設備:升降式投影布幕、五十五吋顯示器、攝影機、單槍投影機、桌
        上型麥克風等。

三、運作方式:
  (一)透過簡報視聽室視訊系統設備與各所屬機構、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或智慧
         型手機連線會議。
  (二)視訊會議同一時間最多允許一百個點連線,其中會議室、個人電腦、平板
         電腦或智慧型手機均以一點計算。

四、使用條件:
  (一)以本會各處(會)或所屬機構為申請單位。 
  (二)依業務需求召開之視訊會議。

五、適用類型:
        防颱應變會議、會務會報、業務會報或須即時進行語音、影像、資料分
        享等雙向溝通協調會議。

六、使用程序:
  (一)會議申請人:
      1.登錄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會議室登記管理系統申請場地借用,另填妥統計
         資訊處之視訊會議使用帳號(含設備)相關申請表單,於開會前三日送交統
         計資訊處。
      2.依權責發送開會通知及使用帳號。
      3.會議申請人應於會議開始前與統計資訊處相關人員測試確認視訊聲音、影
         像、簡報內容能正常開啟。
      4.開會前一小時至會議室開啟視訊系統設備及依統計資訊處提供之使用帳號
         登入系統與各與會單位進行連線測試。
      5.依會議性質及操作需求,由會議主辦單位人員進行視訊系統設備操作,或
          於會前協調統計資訊處派員協助。
       6.擔任會議監控人員,確保會議順利進行。
  (二)視訊系統設備操作人員:
        操作人員於會議中負責視訊操控作業,並監控連線是否正常,遇異常斷線
        ,應立即重新連線或通知統計資訊處相關人員協助排除;會議結束後,關
        閉相關視訊系統設備等事宜。

七、管理單位:
  (一)場地申請:綜合規劃處,負責管(受)理場地借用申請。
  (二)視訊系統設備管理:統計資訊處,負責視訊系統設備維護保養、正常運作
         、故障排除、使用操作訓練、賦予會議申請(或操作)人使用帳號。
  (三)場地硬體設備管理:行政管理處,負責場地硬體設備(音響器材、冷氣、燈
        光、桌椅等)維護保養、故障排除。

八、一般規定:
  (一)會議申請單位如因故取消或變更使用時間,應立即通知綜合規劃處及統計
        資訊處等管理單位。
  (二)簡報視聽室禁止飲食,未經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等管理單位同意,不
        得將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
  (三)會議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保持整潔並應愛惜公物,如
        有損壞應負賠償之責;非屬簡報視聽室物品應負責清理及攜離。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