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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60066003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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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維護管理所屬榮譽
  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安養養護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稱本系統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本系統維運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各子系統增減欄位與功能事宜。
(二)新增子系統事宜。
(三)其他有關本系統事宜。
 

三、維運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統計資訊處處長兼任,置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會統計資訊處副處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包括下
  列人員:

(一)統計資訊處人員。

(二)就養養護處人員。

(三)各榮家本系統之子系統協調人。

(四)其他相關人員。

     維運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統計資訊處負責。
 

四、各榮家指派一人擔任「子系統協調人」,並報會備查,異動時亦
  同。

     子系統置「子系統召集人」一人,由維運小組就各榮家「子系統
  協調人」中選派一人擔任,其所屬榮家即為該子系統之「責任榮
  家」。「子系統召集人」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

 

五、子系統維護及新增之程序如下:

(一)各子系統增減欄位及功能:各榮家使用者向所屬榮家「子系統
   協調人」提案。

(二)新增子系統:由提出需求者擔任提案榮家「子系統協調人」與
   本系統「子系統召集人」。

(三)提案榮家「子系統協調人」:整合所屬榮家意見後,擬訂需求
   規範,向「責任榮家」遞案。

(四)責任榮家:「子系統召集人」於接獲提案後二週內,召集各榮
   家「子系統協調人」整合需求規範,如獲過半數之榮家同意,
   送本會審議;未獲同意時,不予處理,並送本會備查。

(五)本系統維運小組:審查「責任榮家」需求規範。審查通過則增
   修子系統。

 

六、本系統完成之增修功能,由各榮家「子系統協調人」負責測試,
  測試合格後正式啟用。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