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服務
照顧及退除給付發放業務,使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失
蹤人員資料,並確保本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資料交換人員,經向警政署完成申請,取得失蹤人員資料,比對
後,於本會退除給付發放管理系統為退除給付發放暫停或恢復之註記
。
三、資料交換人員規範:
(一)失蹤人員資料檔案,嚴禁複製、儲存至個人電腦或其他可攜式儲存
媒體內。
(二)失蹤人員資料於系統註記完成後,檔案應予刪除銷燬。
(三)資料交換人員應詳實紀錄資料取得時間、筆數、註記結果等,並保
留五年備查。
(四)資料交換人員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應函知警政
署。
四、資料安全管理與稽核: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失蹤人員註記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為之,並負有保密責任,應嚴防資料外洩。
(二)本會退除給付處對於所屬機構使用失蹤人員註記資料,應定期督考
查核,如發現有違常狀況,並即時處理。
(三)警政署實施稽核作業時,本會相關單位與人員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
需資料。
五、本會對於失蹤人員註記資料之使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
保管運用,如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使用失蹤人員資料之行政責任及未盡管理之責,應由本會議處;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