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整合所屬醫療
機構資訊系統,以共通規格新增汰換資訊軟硬體設備,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為各醫療機構非原有採購後續擴充、結餘
款採購項目及其他有特殊用途之資訊軟硬體設備:
(一)伺服主機、磁碟陣列、伺服器負載平衡設備、網路附加儲存
設備 (NAS)、儲存區域網路 (SAN) 之租賃及購置。
(二)交換器、集線器、路由器、無線網路接取器(AP)、廣域網
路負載平衡設備、廣域網路壓縮加速設備、遠端網路存取控
制設備、虛擬私有網路(VPN)設備、網路認證閘道設備、
身分認證管控設備等網路設備之租賃及購置。
(三)入侵偵測防禦系統、防火牆、網路封包鑑識分析系統、網路
流量分析系統、垃圾郵件過濾系統、網站過濾存取控制設備
、資料遺失防護設備等資安防護設備之租賃及購置。
(四)網路流量、網路設備、應用程式、伺服主機之監控及管理軟
硬體設備之租賃及購置。
(五)電腦資產管理、遠端遙控、軟體派送系統之租賃及購置。
(六)個人電腦套裝軟體之租賃及購置。
(七)資訊系統、網站及行動應用軟體之規劃及開發。
(八)雲端服務之購置。
(九)視訊會議系統之租賃及購置。
(十)其他資訊軟硬體相關設備之租賃及購置。
三、作業程序:
(一)需求提案:
1、榮民總醫院:單一採購案件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資訊
軟硬體設備採購案,應提報十二所榮總分院導入臺中榮總醫
療資訊系統執行小組(榮民醫療資訊整合溝通平臺)會議審
查,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本會備查。
2、分院:單一採購案件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資訊軟硬體設
備採購案,應提報榮總分院及安養機構保健組「醫療作業資
訊系統」及「醫療作業資訊系統委外維護案」定期會議審查
,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本會備查。
3、提案申請:各需求提案單位應填具資通訊計畫基本資料及概
述表 (格式如附件),於會議召開二週前,提交相關資料予
會議承辦單位,逾期排入下一次會議討論。
(二)提案須於提出後一個月內審查完畢,逾一個月仍未審查完畢
者,各需求提案單位得函報本會召開專案審查會議。
四、一般規定:
(一)同一需求有多所榮民總醫院及分院提出者,由提出需求之榮
民總醫院與分院自行協調,以「分工辦理,集中採購」為原
則。
(二)集中採購時應考量不同地區不同廠商供應能力,並應納入後
續擴充數量,符合實際作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