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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3000850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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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人
  員工作績效,以激勵士氣,發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中心等機構(以
  下稱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第九職等非主管、第八職等以下人員與
  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名、
  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並以最
  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下半年得增列所屬服務機構、安養機構及職業
  訓練中心主計人員二名、人事人員一名,政風人員依實際需要提列。


四、被遴薦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
   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
   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被遴薦為優秀基層員工者,須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以
  上,且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

六、本會每半年辦理一次優秀基層員工選拔,由各單位依綜覈名實及寧缺
  勿濫之原則,各遴薦一至二名,並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含約聘僱)
  人員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於每年五、十一月一日前填具推薦表
  (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會核辦,逾期視同放棄。

七、本會人事處及政風處負責審查被遴薦人員有無符合第五點規定。

八、本會所屬機構優秀基層員工之審議,由各業管處副主管召集簡任非主
  管及各科科長,審查有無符合第四點規定,並排定名次後,移人事處
  彙辦。

九、本會優秀基層員工之審議,由主任秘書召集本會各處、會主管組成審
  查小組審議,連同所屬機構優秀基層員工排定名次,由本會人事處簽
  陳主任委員核定。

十、獲選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者,得於月會由主任委員頒給新臺幣五千元
  等值禮品(券)。


十一、各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單位報請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禮品(券)應予追繳,無法追
  繳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二、辦理優秀基層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下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