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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案傳輸平台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6006663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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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檔案傳輸,
  於本會安全檔案傳輸(SFTP)網站,建置檔案傳輸平台 (以下
  稱本平台),提供加密網路進行電子檔案資料交換,以確保資
  通訊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會、所屬機構及會外機關(構)申請使用電子檔案交換,須
  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填具本平台申請書(格式如附
  件),經單位主管(機關(構)首長)同意後,送本會統計資
  訊處申請帳號及權限開通。
    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或使用前項帳號。

三、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單位(機關(構))於
  終止使用前一個月填妥本平台申請書,送本會統計資訊處停用
  帳號及權限。
    逾六個月未使用者,註銷其帳號。

四、本平台電子檔案交換資料至多保存三個月,逾期自動清除

五、檔案傳輸日誌應保存至少五年,檔案傳輸安全作業(如使用人
  員認證、檔案存取及控制等措施),由本會統計資訊處依據傳
  輸日誌不定期抽查稽核,抽查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抽
  查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使用單位應定期透過傳輸日誌,稽核使用人員傳輸紀錄,抽查
  比率至少為使用量百分之三,稽核結果應保存三年備查。

六、申請權限單位應建立使用人員名冊,控管使用情形。
    本系統使用人員不得轉借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從事
  與業務無關之行為。
    如因前項行為造成本會或民眾權益損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
  定辦理;其涉及民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