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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協助方案資料保存及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4022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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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員工協助方案各項諮詢
  (商)資料正確使用及維護員工隱私,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諮詢(商)資料,包含諮詢(商)服務申請表、紀錄表、相
  關書面資料、電腦處理資料、個別或團體錄音、錄影帶及測驗資料等。

三、接受本會委託提供諮詢(商)服務之專業機構,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精
  神衛生法、社會工作師法、心理師法及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諮詢(商)資料及員工個人資料,應以密件方式處理與保管,未經法律程序
  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提供:
(一)當事人有危及自已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其他安全之情事。
(二)涉及法律責任及法律通報事項。
(三)當事人狀況須轉介醫療機構,或須由其他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五、當事人或監護人申請查閱諮詢(商)資料,應由受託專業機構評估認可後,
  始得提供,並以各該當事人部分之資料及現場查閱為限,不得攜出或以任何
  形式複製。

六、諮詢(商)服務資料應自個案結案日起算,至少保存五年,期限屆滿後予以
  銷毀。

七、本會及所屬機構諮詢(商)資料,未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攜出或以任何形
  式複製。如有違反,致資料遭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依檔案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