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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20025063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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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督導所屬醫療、安養機
  構(以下稱機構),善用醫事人員之人力,結合社區資源,進行榮民
  醫療體系(以下稱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以落實公共衛生任務,提升
  全民健康照護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係指至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
  、榮民總醫院所屬分院(以下稱分院)與本會安養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
  、機關、團體或學校等(以下稱被支援單位)執行醫療支援。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配合執行國家衛生政策及本會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政策。
(二)經機構政策評估,並簽陳首長核定之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服務項目。

四、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應以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政策為優先,並應審慎
  評估、規劃醫療支援相關事宜。

五、除緊急醫療救護法所規範之醫療支援、配合執行國家衛生政策及本會
  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政策外,機構應與被支援單位完成簽訂契約
  ,始得執行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

六、各總院應訂定總院及所屬分院之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作業規定,並報
  本會備查。安養機構之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作業規定,由本會訂定。
    前項作業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指定專責單
  位辦理:
(一)支援醫事人員遴派原則。
(二)支援醫事人員(含分發至分院及安養機構服務之公費醫師)資格。
(三)支援時數。輪班輪休人員應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
  及安養機構輪班輪休醫療照護人員服勤實施規定。
(四)支援給假。
(五)特約醫師聘用原則。
(六)契約範本。
(七)履約管理機制。
(八)爭議處理。
(九)效益評估。
(十)督導管理機制。
(十一)應收之報酬及醫療體系內分配原則。
(十二)其他醫療支援相關事項。
    除前項作業規定外,分院及安養機構下鄉服務階段之公費醫師執行醫
  療體系外醫療支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日白天支援:每週以二個時段為上限,每時段以四小時採計。分
  院陳報所隸總院,總院同意時副知本會備查;安養機構報請本會同意。
(二)上班日夜間及例假日支援:由分院及安養機構依醫療相關法規辦理。
  分院副知本會及所隸總院備查;安養機構副知本會備查。
(三)其他支援:公費醫師如有特殊支援必要,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陳報
  本會同意後辦理。

七、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時,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
  規定,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人事規
  定,完成請假程序,始得為之。

八、醫療支援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援公立醫療院所,應依行政院頒訂規定收取支援報酬。
(二)政府機關(構)專案計畫之醫療支援報酬,得依該專案計畫規定辦理。
(三)支援私立醫療院所,應依作業成本、市場行情及審酌醫院政策等因素
  訂定支援報酬。
(四)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之應收報酬及分配原則,應召開會議審議,並簽
  陳首長核定。
  依前項第四款收取之報酬應匯入機構指定帳戶,依分配原則與相關規
  定辦理轉發及支用。

九、機構之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履約管理機制,應納入內部控制,有效監
  督、管理風險與因應,持續檢討並改善對外醫療支援執行成效。
    前項成效檢討至少每年一次,並作為爾後簽約、續約及醫療支援政策
  之參考。

十、機構與被支援單位進行醫療支援期間,不得違反醫療廣告之相關規定
  。醫療支援終止或解除時,應即撤除相關醫療廣告。

十一、機構之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相關資訊應落實行政透明,於機構網站
  公布被支援單位名稱。

十二、機構人員未經核准逕行醫療體系外醫療支援者,由專責單位檢討,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議處。如涉違法情事
  ,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