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會為統一律定各級榮民醫院審查健保六類一目被保險人使用健保
不給付申請補助醫療項目,以達公款法用、節省公帑,確保榮民醫
療照顧品質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審查權責:
一、本會:由第六處、會計處等業務承辦人共同負責,審查各級榮民
醫院向本會申請榮民就醫健保不給付費用作業之完整及合理性。
二、各級榮民醫院: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醫療給付審核小組」,該
小組召集人由各院院長為之,指派資深醫療、會計、醫務行政、
藥劑等專業同仁擔任小組成員,配合每月申請榮民就醫健保不給
付費用作業,於報會申請補助前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榮民就醫時
申請使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是否合宜。
參、申請原則:
一、各級榮院申請補助項目應屬非健保給付藥品、衛材、檢查(驗)
、處置、手術或其他治療,基於醫療原理及病情需要、須積極性
治療者﹔涉及美容整形、預防、變性、人工生殖等手術、假牙、
矯正牙齒、義肢、支架、藥癮治療等非醫療所必須項目或主要訴
求為舒適美觀等項目,不得申請。
二、各級榮院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剔退或應向該局申報之品項,不得向
本會申請。
三、經各級榮院「醫療給付審核小組」剔除之品項,應由各院自行吸
收。
四、榮民就醫衍生之掛號費、部份負擔、不在健保給付範圍費用、住
院伙食費、住院病房費等,悉按「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辦
理。
五、前述一至四項榮民就醫費用,須先經各院「醫療給付審核小組」
審核無誤後,始可報會申請。
肆、各級榮院審查時,應將健保已給付之品項刪除,不得重複申請。至
於新增健保不給付之品項應於每年年度內由三所榮總統一檢討後報
會核定(請台北榮總召集)。
伍、各級榮院應於每月二十日前,檢附「醫療給付審核小組」會議記錄
併當月榮民就醫費用申請相關憑證資料報會,俾利本會行政複審作
業;另無職業榮民就醫使用健保不給付之特殊衛藥材、檢驗或治療
方式,每案每次申請費用達三萬元(含)以上且未經本會核可項目
,須採事前審核機制,先專案報會奉核定後,始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