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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遴派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84189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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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榮民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民公司)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職務之
  遴派及考核,以強化管理效能,特依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
  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以下簡稱遴聘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負責人、經理人:
(一)負責人、經理人之年齡屆滿六十五歲者,應每年報行政院核准延長
            ;年齡逾六十八歲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行政院核准外,應即更
            換。
(二)負責人、經理人屬報行政院核派職務,依遴聘要點第四點規定,於
            任期屆滿前,本會將擬提人選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會函薦榮民公
            司依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三)負責人、經理人考核,依據榮民公司清理期間工作考成實施要點、
            榮民公司未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年終考評作業要點、榮民公司未
            隨同移轉業務清理期間從業人員考核及獎金發給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辦理。

 
三、本會遴派榮民公司董事、監察人,除應具有良好聲譽,對本會任務有
  深切瞭解,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董事:
    1、現任本會或其他機關(構)簡任以上職務者。
    2、現任本會所屬機構首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業務性質與投資事業有相互支援關係者。
(2)有轉投資關係者。
 3、本會人員因任務需要,經專案核定者。
 4、工會推派之代表。
(二)監察人:
 1、現任本會或其他機關(構)簡任以上職務,並具備帳務查核及財務
   分析等會計實務經驗或能力者。
 2、現任本會所屬機構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業務性質與投資事業有相互支援關係者。
(2)有轉投資關係者。
(3)具有財務、會計專長者。
 
四、董事、監察人之限制條件:
(一)董事、監察人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二)公務人員對榮民公司有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
(三)除法令(含章程)所明定之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
   事業機構董、監事、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
   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
   為限。

五、本會因業務推動及管理需要,得隨時調整董事、監察人。對擔任董事
  、監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免派:
(一)有前點各款之限制條件。
(二)擔任董事、監察人期間有違法失職。
(三)執行職務未遵照相關規定,致損害本會權益。
(四)職務變更無法繼續兼任。
(五)因故不能或不宜執行職務。
(六)其他不適任情形。


六、本會遴派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一
        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五百元、二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
        新臺幣一萬七千元,超過部分悉數依規定繳回本會安置基金。


七、本會遴派之榮民公司董事、監察人,代表本會行使職權,應負責盡職
  ,並遵守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維護公股權益、積極出席會議,
  參與公司決策。

八、本會得就遴派榮民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中,指定一人為聯絡人,其任務
  如下:
(一)董事會議之協商與安排。
(二)與公司間經常保持連繫,瞭解運作狀況,於董事會前,先期取得會
   議資料並協調公司瞭解會中可能討論之問題,協調本會各相關處提
   供意見。如本會有召開會前會時於會中提報。
(三)每次董事會議後,填寫任務報告表,於會議後五日內送交本會事業
   管理處簽辦(格式如附表一)。

九、董事、監察人任期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期間,如於任期中改派者,以
  補足原任期為限;任期屆滿改選時,本會事業管理處得於改選前二十
  日,就下屆董事、監察人人選,簽奉核准後移本會人事處推薦至公司
  。

十、董事、監察人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出席,應辦理委託手續委託
  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出席。
 
十一、董事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應善盡督導之責,並督導內部
   稽核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監察人應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調查權,並得
   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及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另應注意
   督導公司之稽核計畫及內部控制制度,如有缺失應即提請公司改善
   。其調查、審核結果或缺失改善建議應送本會備查。

十二、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對其公司營運等提具體建議經採
   納者,由聯絡人詳載於任務報告表,送本會事業管理處,作為對董
   事、監察人工作績效考核之依據參考。

十三、本會遴派之榮民公司董事、監察人,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分
   依附表二、附表三辦理自評,並由聯絡人彙報本會事業管理處辦理
   複核,將複核結果於次年二月底前列冊送人事處。考核項目如下:
(一)董事部分:
    1、出席董事會議之次數。
    2、對董事會及相關會議重大事項之參與情形。
    3、對公司之參與度與貢獻度情形(就經營方針、營運目標、年度計畫
   、年度預算或經營困難等提出具體建議)。
 4、其他具體事蹟。
(二)監察人部分:
 1、列席董事會之次數。
    2、對董事會所提各種表冊,進行查核,並提出報告意見情形。
    3、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隨時注意調查,並提出具體意見情形。
    4、其他具體事蹟。
 
十四、董事、監察人考核結果,將作為繼續遴派之重要參考,如有待加強
   及改進事項,應以書面通知,要求提出說明或報告;若確不適任且
   符合免派條件之一者,則予免派。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