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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輔業字第1050008325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業就學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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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退除役官兵就
        業訓練多元化之需求,補助參加本會以外之公、民營訓練機關(構
        )職業訓練課程費用,以強化退除役官兵就業技能,提昇競爭能力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
        役官兵。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以本會公告機關(構)辦理之職業訓練班為限。

四、補助次數及金額:
  (一)補助次數終身以二班次為限。
  (二)每年限申請一班次。但訓練課程具有分階段辦理者,同一年度各階
        段課程,各得申請補助一次。
  (三)年度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萬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參加
        前款訓練者,亦同。

五、申請本要點訓練費用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格式如附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
        (通訊)地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參加訓練學習
         課程。
  (二)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將參訓情形回覆卡(格式附
        件二)經訓練機關(構)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
        、親自或委託他人方式,送達原核准之榮服處。但經榮服處同意延
        長通知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完成訓練學習課程,取得結訓證書。但證照(認證)班課程,須參
        加證照考試(認證)。

六、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原核定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參加證照(認證)班課程,應加附參加證照考試(認證)之證明文
        件影本。

七、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
        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
        合規定者,榮服處即予以核發。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定訓練計畫或補助;已發給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一)非第二點之退除役官兵。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點公告機關(構)之職業訓練班。
  (四)現為本會安置就養人員或申請時該年度已獲本會就學(含進修)補
        助人員。
  (五)申請補助課程已領取政府提供有關訓練費用之補助者。
  (六)逾第四點申請補助次數。
  (七)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
  (八)逾第六點申請期限。
  (九)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十)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九、訓練費用補助之經費來源,由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