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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緊急公務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6003754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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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迅速貫徹行政院緊急
  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提升行政效能,依據行政院緊急公務
  通報作業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單位緊急公務之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除個別業務已建立
  之緊急通報機制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為縮短通報時程,本會緊急公務之通報依組織層級分為下列三層:
(一)第一層:行政院。
(二)第二層:本會。
(三)第三層:本會所屬機構。

四、本會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主任秘書擔任(綜合規劃處處長為職務
  代理人);本會所屬機構緊急公務通報單一窗口由各機構首長擔任,
  並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由首長指定適當人員),以一人為原則;
  嗣後職務異動時並應列入移交,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本會及所屬機構
  應隨時將異動資料送本會人事處彙整更新。

五、本會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及執行結果回報之作業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
  件一):
(一)除公文外,輔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辦理。
(二)第三點所定各層級間緊急公務訊息通報之處理,均須於三十分鐘內
   完成。
(三)以傳真、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通報所屬機關緊急公
   務單一窗口時,應即傳送「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如附件二之一
   、填表參考範例如二之二)。
(四)接獲「緊急公務訊息通報單」後,應依限回報訊息處理情形。
(五)完成訊息通報流程後,應於緊急公務執行完竣後三十分鐘內,填具
   「緊急公務執行結果回報單」(如附件三之一、填表參考範例如三
   之二),陳報上一層機關。

六、本會綜合規劃處應定期或不定期演練及測試本通報作業流程(測試表
  如附件四),以檢驗運作效率。對於逾限回報或未回報之機構,應予
  複測至通過測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