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及其
眷屬之各項服務及安置作業,使用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中介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
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帳號管理:
(一)本會會本部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原則配置一人使用。
(二)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單位,另行申請後評估,可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本會業管處配置具有「查詢紀錄管理」權限帳號一人。
(四)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三、權限管理:
(一)本會會本部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本會「使用
(停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平台申請表」。(附件一、二)
(二)本會會本部申請人員,填寫使用(停用)申請表,送由統計資訊處
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
請單位填寫停用表。
(三)本會所屬機構申請人員,填寫使用(停用)申請表,函送本會業管
處後,交由統計資訊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使用人員離職
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機構填寫停用表。
(四)為明確授權內容、範圍,申請使用(停用)之申請書表,申請人、
主管(官)、權限管理者,核章時均應加註日期。
(五)申請權限使用人員,統計資訊處應建立名冊控管。
四、使用人員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及備妥憑
證讀卡機,個人之憑證IC卡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五、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以免遭他人冒
用。
六、使用查詢機構須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查詢作業
正常運作。
七、資料管理: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勞保查詢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二)使用人員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並依原申請
目的使用,嚴防資料外洩。
八、稽核作業:
(一)電子資訊安全作業,諸如:使用者認證、資料存取及控制等措施,
由統計資訊處不定期稽核。
(二)本會業管處應定期下載查詢紀錄,稽核使用人員查詢紀錄,並抽檢
所屬機構個案查調佐證資料,受稽機構應檢附相關卷資備檢。
(三)勞保局實施稽核作業時,本會相關單位與人員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
需資料。
九、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除由服
務機關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
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