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會及所屬事業機
構辦理移轉民營財產出售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移轉民營財產,係指經行政院核准辦理移轉或出售之下
列財產:
(一)本會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其所需隨同移轉之財產。
(二)本會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依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條例出售所持有之股份。
三、出售方式: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之移轉民營方式辦理公告
底價公開招標,僅一家投標廠商仍得開標,惟其投標金額須在底價
以上方得決標;底價係採本會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價格。
四、作業程序及權責:(作業程序詳附表一、附表二,作業權責詳附表
三)
(一)甄選執行顧問機構:本會所屬事業機構甄選民營化執行顧問機構。
(二)確定出售財產:本會所屬事業機構就管用之財產實施清點,並經
審認為民營化後營運所必需使用者,陳報本會核定後,列為隨同
移轉民營出售之財產。
(三)區分財產來源: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應就所需隨同移轉民營之財產
,按其購置預算來源查核區分,不屬本會非營業特種基金出資購
置之財產,先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後,以資產投資方式,投資該
事業機構,併同該基金購置之財產,移轉至民營化新公司。
(四)財產鑑價:為期公正鑑定財產價格,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應以公開方
式委託至少二家不動產估價師與一家會計師專業機構辦理財產鑑
價及查核評估作業,並請執行顧問機構提出綜合評估建議。本會
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之股份出售價格查核評估
,由本會委託上開專業機構辦理。
(五)財產評價:本會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組織評價委員會,
並召開評價委員會議,評定移轉民營財產之價格。
(六)招標文件: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擬訂,陳報本會核定。
(七)招標前投資說明會: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於公告招標前,以公開方
式邀集潛在投資人舉辦投資說明會,以溝通、說明增進其投資意
願。
(八)公告招標:由事業機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頁刊登公告,並以公告
底價方式辦理。
(九)開標:由事業機構採資格標及價格標二段方式開標。
(十) 簽約:決標後由本會辦理簽約事宜。
(十一)出售財產點交:本會所屬事業機構辦理移轉民營財產點交,本
會派員監辦。
(十二)結案作業:本會所屬事業機構報會結案。
(十三)本會出售非營業特種基金轉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所持有之股份
,其相關作業程序由本會辦理。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