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部退除給付
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以下簡稱移撥人員)平時及年終考核
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級主管就所屬移撥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應確實考
核並詳予紀錄,除作為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之依據外,並適時就其優
劣事蹟予以獎懲。
三、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
(一)有下列事蹟者,一次記一大功:
1.執行重要命令,克服艱難,圓滿達成使命。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
3.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4.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5.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記功:
1.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
。
2.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
3.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
4.臨財不苟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足為一般表率。
5.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
6.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
7.其他重要功蹟或行為足資楷模。
(三)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
2.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
3.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
4.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
5.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
6.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
7.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
8.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一大過:
1.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聲譽。
2.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
證據。
3.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5.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記過﹕
1.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
2.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
3.玩忽命令,不聽指揮。
4.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
5.破壞公共秩序。
6.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
7.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形象、他人聲譽,情節較重。
8.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
9.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滿五日
。
10.酒後駕車未肇事:
(1)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ㄧ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記
過一次。
(2)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記過
二次。
11.酒後駕車未肇事:
(1)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2)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12.酒後駕車肇事。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1.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
2.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
3.推諉卸責,致使機關蒙受損害。
4.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
5.假公濟私,情節尚輕。
6.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情節尚輕。
7.一年內累積曠職達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8.酒後駕車未肇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
一五毫克,申誡二次。
9.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申誡二次。
(七)本注意事項之記功、嘉獎、記過、申誡標準,得視其動機、原因、
事後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酌予加重或減輕。
四、平時考核之獎懲作業程序,得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及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等辦理。
五、年終考核程序:
(一)移撥人員年終考核採初核(直屬主管)、覆核(業務主管)與核定
(服務機構首長)三級考核制,以移撥人員工作、操行、學識、才
能等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審慎評定移撥人員之年度考
核。
(二)初(覆)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
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
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格式如附表一、二),評定其初(覆)考
分數,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作為移撥人員管理及年度續約之
依據。
六、年終考核方式:
(一)移撥人員年終考核區分考評項目(占百分之九十)及「年度獎懲」
(占百分之十)兩部分,上、下半年各考核一次,兩者綜合後之平
均分數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依年度考核績分高低,評定年度
考核績等。
(二)年終考評項目計有「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主
動、數量、績效)、「操行」(忠誠、品德、廉潔、誠實)、「學
識」(本職、學識)及「才能」(計畫、判斷、表達、體格)等項
目,配分共計九十分,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
劣表現狀況評定。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十分,於辦理年終考核前,由承辦人員依年度
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換算
標準如次(均以一次為例列計):
1.加分:大功四‧五分,記功一‧五分,嘉獎0‧五分。
2.扣分:大過四‧五分,記過一‧五分,申誡0‧五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見
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移撥
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下旬,承辦人事人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
註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由直屬主管依其平時表現
按考評項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上、下半年初考分數(下半年並
評定年度考核績等),經業務主管覆核後,由承辦人事人員彙整,
繕造移撥人員考核名冊(格式如附表三),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
,留供查考運用(會本部移撥人員由退除給付處彙整陳核)。
七、另予考核程序及方式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
八、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分
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如在年度中調職,應完成考核資料移交;如在十二月一日
以後調職,應完成全部考核資料移交。
(三)本會移撥人員考核表由各處、會自存;各榮服處移撥人員考核表由
各榮服處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