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所屬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各榮總)
超額基金之管理及運用,配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
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超額基金分配方式:
(一)基金中百分之四十分配予主治醫師。
(二)基金中百分之十二分配予住院醫師。
(三)基金中百分之十八核發予醫師以外員工。
(四)基金中百分之二十供資助醫師進修與醫學研究專用,其中分列五項獎
勵項目:研究論文獎勵、醫療創新與績優教學訓練獎勵、師資獎勵、
出國開會、進修補助及短期研習、其他。
(五)基金中百分之十為院長運用部分。
三、超額基金之分配由各榮總訂定評核標準,並經績效評估管理會管理及審
核。各榮總院長支領前點第五款獎金,應報會核定。
四、超額基金得依需求控留及循環運用,不受年度限制,並應納入各榮總會
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