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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30075125A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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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業
  務推展,及時獲得相關專業、技術等之規劃或諮詢,得遴聘無給職顧
  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顧問:具備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學養及經
   驗之專家、學者。
(二)技術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各類型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及技術相關
   業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三)醫事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醫療機構之醫事管理、醫學、藥學及醫
   療技術相關業務專長,並具有醫事人員證書之專家、學者。
(四)法律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相關法務專長,並具有律師證
   書者。

三、本會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六十一人。
  所屬各機構遴聘無給職顧問,應先陳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
  定。

四、本會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除法律顧問續聘不受次數限制外,其餘顧問僅得
  續聘二次。

五、本會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
   此限。
(五)旅居國外達六個月以上。

六、本會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
  領之金額。

七、無給職顧問對職務上知悉事項,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對外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