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業
務推展,及時獲得相關專業、技術等之規劃或諮詢,得遴聘無給職顧
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顧問:具備本會輔導就業、就醫、就養、就學等相關業務學養及經
驗之專家、學者。
(二)技術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各類型生產事業機構之經營及技術相關
業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三)醫事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醫療機構之醫事管理、醫學、藥學及醫
療技術相關業務專長,並具有醫事人員證書之專家、學者。
(四)法律顧問:具備本會及所屬機構業務相關法務專長,並具有律師證
書者。
三、本會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六十一人。
所屬各機構遴聘無給職顧問,應先陳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
定。
四、本會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除法律顧問續聘不受次數限制外,其餘顧問僅得
續聘二次。
五、本會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
此限。
(五)旅居國外達六個月以上。
六、本會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
領之金額。
七、無給職顧問對職務上知悉事項,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對外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