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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業務行銷費運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事字第1120002692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農林業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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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所屬農場經營管理,有效運用業務行
  銷費,以提高經營效益、拓展營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業務行銷費,指農場為促進營運績效,辦理行銷、宣導及業
  務推展所需費用,包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
  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所定「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推展費」。

三、農場編列年度業務行銷費預算,應參酌前二年度相關預算支用情形,並
  審視年度需求,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四、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擬訂次年度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各項業務
  行銷推廣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預算編列情形,簽奉農場首長核定。

五、業務行銷費支用及結報:
(一)辦理主題推廣活動、參加旅遊展覽、媒體行銷採訪、農特產品推廣、
   行銷宣導品製作等行銷推廣業務作業,應先就辦理項目、經費支用額
   度等事項,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執行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核定簽案、
   支用收據及成果資料。
(二)支付遊覽車司機茶水費等屬於常態性行銷推廣業務作業,農場應訂定
   相關支用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六、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年度內業務行銷推廣執行情形,並
  分析各項業務宣導成效,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後函報本會備查。

七、農場應訂定業務行銷費支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規定,每年至少辦理
  一次內部稽核,相關內稽內控資料應予專卷歸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