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本會開發之各類
應用資訊系統使用權限,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之人員;各所屬機構應將本規定
納為「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文件,並得依機構特性及需要
另訂使用管理規定。
受託處理本會及所屬機構相關事務之人員,準用本規定。
三、本會各類應用系統權限之開放,應以執行法定業務所必要者為限。
四、使用權限之管理:
(一)申請與審核:本會及所屬機構職員,因業務需要申請使用系統時
,應填寫「資訊系統使用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或各業務專
屬系統使用申請表,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會本部人員:由單位主管確認後,經本會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業
務處審核同意。
2、所屬機構人員:由機構函報本會具有主要管理權責之業務處審核
同意。但經本會授權者,各機構得自行審核。
(二)使用權限設定:前項審核同意後,移本會統計資訊處辦理開通系統
使用權限。但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開通使用權限。
(三)使用權限註銷:使用者離職或調離單位時,由原申請單位主動填
寫「資訊系統使用註銷表」(格式如附表二),送本會統計資訊
處辦理停止使用權限。但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停止使用
權限。
(四)稽核管理:
1、本會統計資訊處不定期稽核使用者權限,對離職、職務調整及逾
三個月未用者,經通知後調整或註銷權限。
2、授權機構自行審核者,由機構定期進行權限稽核,並依結果調整
或註銷權限。
3、本會各業管處於業務檢查(督導)時進行抽檢。
五、本會各項資訊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
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的行為。
如因前項行為造成本會或民眾權益損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本會
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另該行為涉及民刑事責任者,移司法機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