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維護及管理榮民總醫
院所屬分院(以下稱榮總分院)醫療作業資訊系統(以下稱本系統)運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由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共同成立審查小組,其任務如
下:
(一)年度系統維護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履約事項。
(二)新增系統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履約事項。
(三)指定榮總分院辦理共同採購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臺中及高雄榮總副院長輪流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該榮總所屬資訊室主任兼任,任期均為二年。
組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編成:
(一)各榮總資訊室人員。
(二)各榮總分院醫務企管室及資訊業務負責人。
(三)榮總及其分院業務相關人員。
(四)本會指派人員。
審查小組召集人所屬榮總,為「責任榮總」,負責辦理審查小組交
辦事項。
四、各榮總分院配合本系統之子系統項目運作,置「子系統協調人」若
干人,由各榮總分院指派業務單位人員擔任,負責該院子系統維護
、新增需求及問題反應,並由該院資訊業務負責人,負責綜理該院
「子系統協調人」反應事項,並擔任與責任榮總聯絡窗口。
五、各榮總分院,經責任榮總指派負責個別子系統項目之發展及維護者
,為「責任分院」,負責整合各榮總分院對該子系統項目之需求規
範及系統維護。「責任分院」所置之「子系統協調人」,為負責該
項目之「子系統召集人」,執行上開事項。
六、本系統異常處理程序:
(一)各榮總分院發現系統異常,經資訊業務負責人確認後,通報責任榮
總及其他榮總分院,並請系統承包廠商限期修復。
(二)系統承包廠商完成修復後,原確認系統異常之榮總分院應為下列處
理:
1、導入並負責測試。
2、測試合格啟用後,通報責任榮總及其他榮總分院,並提報「審查
小組」備查。
七、本系統需求規範審核與採購:
(一)新增系統規範需求,由相關「子系統召集人」協調整合各榮總分院
意見,完成需求規範,由「責任分院」函送「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後,交「責任榮總」辦理採購及履約。
(二)年度維護需求規範之採購及履約事宜,經「審查小組」審議後,交
「責任榮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