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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8004837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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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以下簡稱陳情案件),加強為民服務,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處理陳情案件,除依本作業規定外,應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陳情案件包含下列情形:
(一)本會行政興革建議。
(二)本會行政法令查詢。
(三)本會行政違失舉發。
(四)退除役官兵(眷屬)權益維護事項。

四、陳情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書面提出者統由本會總收文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登錄、編號後,依
   陳情事項內容送業管處處理。
(二)陳情內容涉及二單位以上者,依陳情內容所述意旨,依序以業務主
   體、業務比重及首項業務判斷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負「綜辦」之
   責。
(三)陳情事項非屬本會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四)言詞提出者應將陳情內容事項作成「陳情案件紀錄表」(格式如附
   件一)後,依第一款原則辦理。
(五)陳情案件應於五日內辦結,未能依限辦結者,應依規定辦理展期,
   並將延長之事由通知陳情人。

五、陳情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信函:
         1.一般信函:民眾向本會或他機關轉來之陳情案件,由本會總收文依
            處理原則辦理。
         2.主任委員信函:經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專人拆封,如為陳情案件
            ,交由綜合規劃處登錄後,送本會總收文依處理原則辦理。
(二)主任委員民意電子信箱:
            由本會總收文收件、編號,送承辦單位處理,如為主任委員之信函
            送主任委員辦公室收件。
(三)電話:
         1.各業管處接獲民眾陳情電話,應將陳情內容事項作成紀錄送本會總
            收文處理。必要時並得全程錄音,惟應事先告知陳情人。
         2.主任委員辦公室接獲民眾電話,經問明原委為陳情案件者,轉接至
            綜合規劃處予以記錄及處理。
         3.榮光大樓服務台或本會總機人員接獲民眾電話,經問明原委為陳情
            案件且訴求明確者,轉接業管處專責人員(業管科長或承辦人)應
            予以記錄及處理。訴求未明者轉接至綜合規劃處記錄及處理。
(四)傳真或電子郵件:
            各業管處接收傳真或電子郵件(公務)之書面陳情案件,應交由總
            收文處理。
(五)親自到場:
         1.民眾親至本會榮光大樓服務台遞送陳情書,由服務人員引導至總收
            文收件及處理。
         2.民眾至本會榮光大樓服務台表達陳情意願者,由服務人員通知業管
            處專責人員(業管科長或承辦人)處理,並將陳情事項作成紀錄,
            向陳情人朗讀或請其閱覽後簽名或蓋章,送總收文處理。


六、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單位得不予處理,於簽奉權責長官核
       可後,送會綜合規劃處登記銷案後結案:
(一)無具體之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無新事證,而仍一再
           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之陳情案件,如係其他機關(單位)移請本會辦理者,
        應將本會辦理情形函復該機關(單位)。   

 

七、管制作法:
(一)各業管處對於陳情案件,應指派專責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並先行
   通知陳情人後續處理流程及回復期限。
(二)各業管處應指定專人擔任陳情案件專責聯絡人,每日下午三點前影
   送書面陳情內容及每週二下班前填報單位已結、未結案件(含繼續
   追蹤)辦理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二),送綜合規劃處彙辦。
(三)各業管處承辦人於陳情案件處理結案後,應將陳情文件、紀錄及相
   關資料歸檔,並影送單位專責聯絡人彙整送綜合規劃處,以利銷案
   解除管制;轉交所屬機構處理者(逕復或見復),應予追蹤管制,
   待辦畢具體回復後,始可於系統點選「結案」,並送綜合規劃處解
   除管制。
(四)各業管處受理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陳情特殊案件,得視案情需要派
   員訪視說明。
(五)本會總收文收受陳情案件,應於本會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登錄主要
   訴求,並於字首加註「陳情案」文字及登錄類別註記為人民陳情案
   ,俾利檢索。
(六)綜合規劃處每週三下午五時前彙整處理情形統計表(區分已辦結、
   未辦結)分陳主任秘書(含核稿參事)以上長官閱,並得於會務(
   業務)會報中提報未結案件,由承辦單位於會中說明個案辦理情形
   。

 
八、權責劃分
(一)綜合規劃處負責本會陳情案件之綜合及管制。
(二)服務照顧處負責本會服務台服務工作之管理及相關作業。
(三)各業管處負責業管陳情案件之處理及作業。
(四)統計資訊處負責本會陳情案件相關資訊系統建置、維護及改善。
(五)行政管理處負責陳情案件總收文處理及作業。

九、一般事項
(一)各處應由副主管督導相關陳情業務,並律定業管接受陳情說明之專
            責人員(含代理人),及建立相關業務之基本與說明資料提供參考。
(二)陳情案件應以機關名義回復,並註明承辦單位、承辦人及連絡電話。
(三)各業管處回復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並
            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之文字答復,並副知有關機關。
(四)電話錄音檔案及陳情內容有保密必要者,應嚴防洩密,加強維護人
            民權益,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本會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十、各所屬機構應參照本作業規定,訂定相關作法報會(相關業管處)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