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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00005328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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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
  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之副主任
  委員兼任,其餘委員請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及本會內部單位配合政
  策需要推派委員擔任;另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四人擔任外聘委員,
  應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任一性別委
  員代表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另設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人事處科長及承辦人擔任,以利
  議事運作及辦理組織內部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流化實施計
  畫執行。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機關
  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中途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一性別人選
  遞補,任期屆滿得予續聘,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費,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
   意識,其情節重大,經部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
   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
  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
  形,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六、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事
  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