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
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
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