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安置身心障礙與年長之退
除役官兵就養,特設榮譽國民之家,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為四
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
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
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
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
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
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事項。
各地區榮譽國民之家之類型如附表。
第 三 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
、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榮譽國民之家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