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
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總幹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各榮民服務處得設組、室如附表。
第 五 條
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訪視、服務照顧工作規劃及管制。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
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
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第 六 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構輔導工作、協調聯絡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執行。
二、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
除役官兵、眷屬、遺眷行程。
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
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
書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七 條
榮民服務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主計室或主計員掌理榮民服務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九 條
榮民服務處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
第 十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