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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10070635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處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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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規程。 

第  二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三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分二科辦事。
三、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四、骨科部,分六科辦事。
五、婦女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兒童醫學部,分八科辦事。
七、復健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八、放射線部,分八科辦事。
九、核醫部,分六科辦事。
十、精神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十一、急診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眼科部,分五科辦事。
十三、耳鼻喉頭頸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四、腫瘤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皮膚部,分二科辦事。
十七、病理檢驗部,分七科辦事。
十八、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傳統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麻醉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一、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二十二、胸腔部,分五科辦事。
二十三、泌尿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四、口腔醫學部,分七科辦事。
二十五、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護理部。
二十七、教學部,分三科二組辦事。
二十八、醫學研究部,分四科一組辦事。
二十九、營養部,分二科辦事。
三十、醫務企管部,分六組辦事。
三十一、醫學工程部,分二科一組辦事。
三十二、神經醫學中心,分九科辦事。
三十三、健康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四、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三十五、身障重建中心,分一科二組辦事。
三十六、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七、感染管制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八、國際醫療中心,分三科辦事。
三十九、社會工作室,分二組辦事。
四十、職業安全衛生室。
四十一、公共事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二、工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三、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四、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五、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六、政風室,分三組辦事。
四十七、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八、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第  五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五  條之一  
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醫學與臨床毒物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職業傷病防治及健康
  促進計畫。

二、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各種疾病與職業健康管理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與職業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
  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職業醫學、臨床毒物及職業健康管理醫療事項。


第  六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七  條
骨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八  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  九  條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  十  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第  十一  條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
  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十二  條
核醫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放射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輻射防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迴旋加速器運轉、放射化學與製藥、正子影像檢查與教學訓練及研究
  發展。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第  十三  條
精神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  十四  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十五  條
眼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十六  條
耳鼻喉頭頸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第  十七  條
腫瘤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之化學藥物治療、免疫治療、細胞治療之評估、規劃、執行
  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
  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腫瘤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第  十七  條之一  
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症病人光子、重粒子之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
  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二、各種腫瘤之放射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粒子及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第  十八  條
皮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

第  十九  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二十  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二十一  條
傳統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
  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二十二  條
麻醉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與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胸腔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胸腔各科病人之檢查、診療及治療。
二、胸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訓練及呼吸照護。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胸腔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胸腔醫療事項。

第  二十五  條
泌尿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泌尿各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泌尿各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泌尿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泌尿醫療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藥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處方調劑、用藥安全管理及藥物諮詢。
二、執行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
三、藥品管理、庫存管理及藥品成本管控。
四、其他有關藥學事項。

第  二十八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
二、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教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醫學生、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
  書及圖藝。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第  三十  條
醫學研究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策訂、執行、研究經費分配與控制、成果收集統
  計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研究之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醫學研究事項。

第  三十一  條
營養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三十二  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疾病分類、
  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法制作
  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三十二  條之一  
醫學工程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醫療研發、大數據應用、資訊建構、醫療影像應用及教育訓練。
二、精準醫學、個人化醫療、基因體資訊、次世代基因定序。
三、醫療設備維修保養、採購預算、規格審查及報廢鑑定。
四、其他有關醫學工程事項。


第  三十三  條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第  三十四  條
健康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費健康檢查、推廣健康照護與預防醫學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第  三十五  條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三十六  條
(刪除)

第  三十七  條
身障重建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身心障礙者重建與輔具研發、製造、檢修、復健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身障重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身障重建醫療事項。

第  三十七  條之一
品質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指標監測分析及醫療標準化管理。
二、病人安全與風險管理分析及通報。
三、其他有關醫療品質管理事項。

第  三十七  條之二  
感染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
  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  三十七  條之三  
國際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醫療、人道醫療援助,並配合執行政府國際醫療政策。
二、綜合辦理國際醫療人員觀摩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醫療事項。


第  三十八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三十九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四十  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關係、媒體聯繫、一般文宣事宜、國會聯絡與服務、大事紀與院
  史、院誌編撰、重大事件通報及交辦事項。
二、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第  四十一  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蒸氣及醫療氣體系統之規劃施工、保養維修;電梯及公用運輸設施、
  機械器具之維修保養。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四十二  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第  四十三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
  、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
  管理。
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四十四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四十五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四十六  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四十七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及所屬機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提供臨床醫學研究需要之資訊相關輔助及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四十八  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四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