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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90017003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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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本會及所屬機構(
  以下簡稱各單位)公文處理品質及行政效率,依據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
  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並配合實務作業,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管理原則及範圍:
(一)全程管制:
   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發文(或存查)至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
   各級承辦人員均應自我要求管理;各單位登記桌及行政管理處(所屬
   機構文書單位)負有稽催、管考之責。
(二)全面管制:
   各單位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從總收、總發文件,或單位收文、發
   文、創簽、創稿文件(或存查)等均應列入管制。

三、收文處理:
(一)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各單位之組織
   與職掌、分層負責明細表及參考相關案例,認定承辦單位,依序迅確
   分辦;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
   高承辦人員之注意。
(二)收文單位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公文,應自收文起三個工作小時內敘明
   理由與建議收辦單位(公文改分建議單格式如附表一),經單位主管
   核閱後,由單位收發退回總收文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
   知總收文,受移單位如有意見,自收文起三個工作小時內,依下列程
   序辦理,如未於時限內退回總收文,則視為同意接辦,不得請求改分
   ,以免展轉延誤:
 1、本會:退還總收文,由行政管理處綜簽(總收文分文處理彙辦單如附
   表二),陳請權責長官核定主辦單位。
 2、所屬機構:簽明理由陳請首長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
(三)單位登記桌收到分文或會辦單位送來之文件,經點收並登錄後,立即
   送請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未經總收文人
   員依程序收文之文件,應送總收文人員補辦收文登錄手續。

四、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如受文機
    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其處理時
      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
      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留存公務電話紀錄或相關文書,始得移送總
      收文人員變更處理時限。
(3)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
      期為準。
(二)創簽稿案件應視為一般公文管制,且承辦人應自系統取號後始得陳核
   ,創簽稿如欲銷號者,需敘明理由陳單位主管核准後送單位登記桌辦
   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立法委員質詢
   案件及管制案件,依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本會訂頒之規定辦理。
(四)交辦列管案件,應依交辦列管機關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未訂期
   限時,依一般公文時效管制。
(五)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
   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六)各單位因應業務需要辦理之特定特別公文,確難於來文速別時限內辦
   結,其性質及複雜程度又未符專案管制案件要件,得簽奉首長(或授
   權人員)核准列為特殊性案件並訂定管制期限,惟其管制統計仍應依
   一般公文原則處理。

五、會辦公文處理方式及時限:
(一)會辦之公文得視案件性質及其時效選擇以會簽(稿)、會辦單或便箋
   等方式辦理。
(二)送會單位:
 1、對案情複雜或特殊性案件,送會前應先協調受會單位。如需調查、多
   方協調、研處,且預估需長時間處理者(三日以上),應以便箋或電
   子郵件預述合理答復期限方式送達受會單位。使用電子郵件應以電話
   確認相關收受人員獲知訊息。
 2、同一文件請三個以上單位會核,以同時送會為原則。
 3、會簽(稿)送會時應依速別使用公文夾以資區別。
 4、特急文件或已逾期三個工作日尚未還會之案件,除應持續查催聯繫外
   ,並應由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協調洽辦,必要時得知會行政管理
   處(所屬機構文書單位)列入管考。
(三)受會單位:
 1、以會辦單會辦之案件,除訂明期限者外應以速件管制(處理期限為三
   個工作日),並儘速於期限內辦結退會。
 2、會簽(稿)應依公文夾速別辦理時效管制。
 3、對案情複雜或特殊性之案件,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退會,應先行
   通知送會單位,並說明原因及預定辦畢時間,不得擅自退件或拒不會
   辦。
 4、順會時,受會單位應依主簽單位所定之會辦次序依序完成送(退)會
   作業,或洽請主簽單位修正會辦次序;未經主簽單位同意,既定順序
   之受會單位不得自行移送其他受會單位先行會辦。
(四)單位登記桌:會辦公文均應登錄納管。收送傳遞最速件會辦公文應隨
      到隨辦,餘均應比照速件傳遞;對會辦公文應依速別協助稽催承辦人
   依限處理或按規定辦理展期,如受會公文已逾期仍應辦理查催作業。

六、各類公文處理時限計算標準:
(一)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
   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二)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六日者,扣除假日以
   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六日者,以六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
   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
      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
   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處理時限以半日為計算基準,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
   以半日計算。

七、公文展期作業:
(一)案件經詳細檢討,凡未能於規定時間內結案者,承辦人員應於屆期前
   於電子公文線上簽核系統提出展期之申請,並經權責主管審核同意(
   展期申請核准權限表如附表三)。
(二)辦理展期,每次以十日為原則;日數之計算,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
   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
   外,均不含假日。
(三)展期日數三十日以上,承辦人員應於辦畢五日內填報個案分析表(格
   式如附表四)併同檔案歸檔,並配合行政管理處(所屬機構文書單位
   )實施個案分析檢討。

八、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
(一)總收文或單位登記桌均應正確分類登錄,以符合管制及統計作業確實
   性之基本要求。
(二)各單位對所收之公文,應於公文管理系統按收文號予以登錄、催辦及
   銷號管制。
(三)受文者或函件之收件者為個人時,由單位登記桌向受文者(收件者)
   確認是否為個人郵件,如為機關公文或人民陳情案件,應送總收文登
   錄分文管制。
(四)單位登記桌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應告知
   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
   時者,應予催辦。
(五)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理或尚
   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六)公文尚未屆辦理期限前,其辦理過程中有函請他機關研提資料或會商
   相關機關意見需要者,均應另以創號方式處理,不得以原文號直接發
   文銷號結案,並應於來文限辦日期內,訂定答復期限。嚴禁以先行存
   查銷號再創稿發文等方式規避稽催。

九、發文及歸檔處理:
(一)總發文人員對判行待發文稿,應詳加檢查核對及注意時效,以避免錯
   漏及延誤狀況。
(二)收文經批存者,應區分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年限,由單位登記桌登錄
   後,依公文處理程序於辦畢五日內送檔案室歸檔。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者應
   退承辦單位自行辦理後送檔案室點收歸檔外,其餘稿件應隨同送歸檔
   清單送檔案室簽收歸檔。
(四)簽稿應原件合併歸檔,若一簽多次辦稿,得影印附卷,並註明原簽所
   在文號。

十、公文檢核作法:
(一)定期檢核:行政管理處每半年對本會內部單位實施檢核一次;另每年
   對各所屬機構實施檢核一次(抽檢)。
(二)不定期檢核:由行政管理處視公文時效統計資料及因應實際需要,簽
   請主任秘書核定後對各單位實施。

十一、各層級人員作業權責劃分表如附表五。

十二、獎懲:
(一)處理公文如有下列情事,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各單位公文處理績
   效及形象者,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輕重,由各單位之文書單位專案
   簽請議處,並送該單位主管作為年終考績及績效考評作業參考:
 1、簽擬及會辦公文拖延遲緩或未依規定辦理展期、專案管制,致逾期者。
 2、對公文推諉拒收或有異議,而未依規定辦理移文,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3、出差、請假時,未將待辦公文移請代理人接辦;身為代理人,卻未能
   負起代理職責,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4、公文辦畢未送歸檔:列專案管制之已結案件,未能於一個月內整卷歸
   檔,致影響檔案管理作業者。
 5、有關損毀、隱匿、棄置、遺失公文、積壓、作業怠惰等情形,致嚴重
   影響文書處理時效者。
 6、對逾期待辦公文經催辦仍未辦理或辦理展期申請者,致影響文書處理
   作業者。
 7、應辦案件而簽存查,屬情節重大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1、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之人員。
 2、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
   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3、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4、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十三、各單位之承(會)辦公文處理綜合績效,納入各單位團體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