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國防部國軍單身
退員宿舍(以下簡稱退舍)退員生命財產安全及加強服務照顧,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會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
家)應運用現有人力、物力,聯繫整合地區各項資源,落實對轄內退
員之服務照顧,並加強勸住榮家,維護退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加強服務照顧作法:
(一)關懷訪視作業:
1、以現行服務體系賡續作好退舍退員生活照顧,指派責任區輔導員、
社區志願服務組長、志願服務員及榮欣志工,排定時間每週至少一
次輪流至退舍關懷訪視,先期發現問題以協助解決處理。
2、指定業務承辦人員,每二週與退舍自治會會長或幹事電話聯繫一或
二次,查詢退舍狀況,陳主管核閱後備查,紀錄專卷保管,遇有危
安狀況,即時處理、反映。
3、對較需照顧及特需照顧退員,依規定辦理。
4、協助國防部協查失聯退員,並利用各項集會及訪查機會,向退員宣
導防騙處理方法。
(二)協調聯繫作業:
1、榮服處每季召集榮家、退舍自治幹部及國防部輔支單位,召開「加
強退舍退員輔導、服務照顧」及「勸進榮家」聯繫會議,並將聯繫
會議召開情形報會備查。
2、聯繫老人、新移民、醫療等非營利社福團體進入退舍,提供專業醫
療、居家照護及外籍(含大陸)配偶服務照顧工作。
3、與大眾傳播媒體及民意代表,維持良好互動,轄區發生重大事故時
,應主動說明服務照顧情形,以獲得平衡之報導。
(三)服務照顧作業:
1、依權責對退員實施關懷訪視、居家服務、急難救助、三節慰問等服
務。
2、結合地方政府,提供婚姻及親職諮商服務,解決退員與外籍(含大
陸)配偶的婚姻及子女教養問題。
3、加強退員之外籍(含大陸)配偶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4、辦理法律等相關活動,宣導就業及財產等相關法令及權益。
5、運用志工協助實施關懷晤談、團康活動、儀容修整、環境改善、園
藝服務、居室清掃、才藝競賽、藝文活動等服務照顧。
(四)醫療服務及緊急救治作業:
1、與退舍自治會密切聯繫,運用地方「一一九」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對罹患急症之退員,辦理緊急協助就醫。
2、協調各榮民總醫院及所屬分院(以下簡稱各級榮院),參照大我退
舍開設醫療站,或定期辦理巡迴醫療。
3、對罹患長期病症退員,運用服務體系及派駐各級榮院服務台人員,
協助就醫或領藥服務。
4、協助具高危險因子之年長退員,運用「遠距居家照顧系統(緊急救
護系統)」,使渠等遇有服務需要及事故發生時,都能立即獲得協
助及救援,進而降低意外事故的衝擊。
(五)防災安全維護作業:
1、與國防部輔導支援單位建立災情通報機制及多元化通報管道,適時
通報榮服處服務人員及村里長、警政、消防等相關單位,及時採取
必要措施。
2、災害發生,災情嚴重,致需撤離而有收容災民等情形時,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之人,應親臨現場協調國防部輔導支援單位、各級政府機
關及聯繫本會各所屬機構提供醫療、收容等各項資源。
3、榮服處首長及相關服務人員應儘速到達災害或收容現場,慰問受災
退員,適時提供民生物資,並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資源,
以安定民心,使退員等災民免於驚慌,協助渡過災難。
4、主動協助蒐整受災情形及備妥相關資料,向地方政府或本會申請相
關救助。
四、勸導作業:
(一)依實際情形分類如下:
1、第一類:需養護之單身就養榮民,依規定安排進住榮家。
2、第二類:生活可自理之單身就養榮民,由榮服處協同榮家,盡最大
能力勸住榮家。
3、第三類:有配偶之榮民,符合榮家夫妻房規定者,勸導進住榮家夫
妻房。
4、第四類:支領月退休俸之單身榮民,勸導自費進住榮家,或尋求其
他社福安養機構居住。
5、第五類:有眷屬之榮民,由榮服處協尋合宜住宅,搬遷、租賃。
(二)前款所列各類退員,應由榮服處、榮家盡最大服務能量及耐心,依
勸導難易程度,循序漸進勸住榮家。
(三)協調榮家或各級榮院護理之家,辦理參訪或說明活動,請退舍自治
會會長、幹事,協助宣導個人或多人一起進住榮家或各級榮院。
五、一般規定:
(一)執行退員業務所需經費,由業務費相關科目檢討支應。
(二)榮服處依轄區退舍現況,訂定加強退舍退員服務照顧及勸進榮家實
施計畫,報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