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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工礦業生產機構產品品質管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輔伍字第1020073537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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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責成各附屬工礦
  業生產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加強實施產品品質管制,以控制產品品
  質,並杜絕浪費,降低生產成本,樹立榮民產品信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構實施產品品質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三、各機構品質管制之要求目標應在不浪費之原則下做到產品「精、美、
  廉、固」,同一產品並應保持齊一水準,保證品質,以提高競爭能力。  

四、各機構應遵守本要點并斟酌實際需要及產品性質,依左列項目分別策訂
  全面品質管制細部作業程序,自行管制:
(一)設計管制。
(二)進料管制。
(三)製程管制。
(四)成品管制。
(五)包裝與裝運管制。
(六)設備維護。
(七)售後服務。
(八)追踪管制。
  礦業機構並得另行訂定項目辦理。  

五、依前點規定凡納入管制作業之項目應劃分權責,分別詳訂檢驗說明或作
  業標準,并根據實際作業經驗檢討修正所訂目標與作業方法,務期杜絕
  各種有形與無形之浪費。  

六、各機構品質管制所需設備器材應力求完善,得依實際需要列入年度事業
  預算辦理。  

七、各機構應遴員接受品質管制訓練培養專才,提高作業人員素質,并對所
  屬生產員工,每年最少辦理品質管制講習一次,以加強品質管制意識,
  所需經費,列入年度事業預算支應。  

八、各機構對退貨、罰款、退回整修、延期交貨等,均應有詳細記錄,連同
  處理經過一併專冊登記,以利查核,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不得遺漏。  

九、各機構為激勵員工工作情緒,根據品質管制作業所評定之優劣以及品質
  管制作業人員之工作績效,應斟酌本單位之狀況,釐訂獎懲標準報會核
  定後辦理。  

十、各機構實施品質管制作業,如在技術方面需要協助時,得自行洽請有關
  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協助之。  

十一、各機構實施產品品質管制所有各項資料、圖表及矯正措施等應整理裝
  訂,妥為保管,并列為本會年終業務檢查項目之一。  

十二、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