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組織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
、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
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 二 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 三 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
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 四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