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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輔玖字第102007605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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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各機構
        與媒體之聯繫及溝通、廣蒐民意、闡明政府政策、宣導政令政績,
  及統一發言內容、即時澄清錯誤報導,避免爭議擴大或曲解訊息,
  影響政策推行及施政形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輿情蒐整及陳報
  (一)蒐集對象:國內主要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及網路新聞報導。
  (二)定時摘陳:每日上午七時前由行政管理處專人將當日報紙、網路所
         載政府重大施政、人事與法令變動、重大民生問題及本會業管之相
         關新聞報導予以摘錄,製作重要輿情資料摘要公布於本會行政業務
         服務網(最新消息),由各單位自行參閱;如有需立即處理、回應
         之輿情,則由副主任委員於上午八時召開「輿情會報」,主任秘書
         及相關單位與會。
  (三)即時摘陳:晚報、雜誌、網路、廣播、電視新聞如有與本會業管相
         關之重要內容,即摘錄陳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並通知業管單位妥
         處。

三、重大新聞議題預行處理及回應
  (一)各業管單位如遇媒體查詢尚未報導之重大新聞議題,應即填寫狀況
        反映表向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報告案情背景與研處方案,並知會行政
        管理處。
  (二)如查詢之事確屬謬誤,各業管單位應立即指派專人說明、澄清,並
         將處理情形填寫狀況反映表向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報告,並知會秘書
         處。
  (三)如事件案情尚不明確,在未獲得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同意發言前,應
         先委婉請記者留下連絡方式,俟適當時機再予答覆。

四、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一)媒體報導有明顯錯誤,因而損及退除役官兵與民眾權益;影響政府
        團隊與本會整體施政威信與形象之議題,經行政院輿情會報決議列
        為需回應者;或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對特定新聞報導、民情反映
        或重大突發事件作出回應時,各業管單位應儘速簽核對外說明澄清
        ,並即填寫「重大輿情回應紀錄表」(如附件一)及新聞稿(說明
        資料),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後,於上午九時三十分前移交
        行政管理處彙整陳報總統府、行政院說明處理情形,倘未及辦理,
        請通報預備處理方案。輿情回應不及於當日中午前處理完成者,至
        遲亦應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回報處理情形。
  (二)晚報與電子或網路媒體報導有需注意及回應之輿情,各業管單位亦
         應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依前款規定處理原則辦理。
  (三)上班時間內新聞議題倘有重大決定、較新輿情回應或後續發展,比
         照第一款規定之處理原則辦理。非上班時間之回報方式,除比照第
         一款規定之處理原則辦理,各業管單位(主管)另應將重大決定、
         較新輿情回應或後續發展,以簡訊或電話陳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五、一般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各業管單位應掌握機先,即時瞭解職掌範圍內之新聞報導,及可能
         引發媒體關注之議題,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予行政管理處參考。

六、突發新聞議題之處理及回應
  (一)為即時處理突發新聞議題,避免事件擴大延燒,各業管單位應督促
         所屬機構、投資機構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掌握時效,研析案情
        ,第一時間澄清說明並提供媒體相關資訊,以釐清責任及事件真相
        ,同時將相關資訊提供行政管理處,以利本會發言人說明本會立場
         。
  (二)平日上班時間本會如發生突發新聞議題事件或危安狀況,各業管單
         位主管應視狀況親赴現場處理,並準備新聞稿於第一時間請主任秘
         書以上長官(或授權主管)統一對外澄清及說明外,並即填寫「重
         大輿情回應紀錄表」陳核後,傳送行政管理處續辦新聞處理及回報
         總統府、行政院。
   (三)下班時間或例假日遇重大突發事件,本會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如因故
         不克對外發言時,各業管單位應針對單位特性及值勤規定,指定職
         務代理人,統一對外發言,先行提供媒體突發事件背景資料及本會
         積極處置情形,避免媒體因資訊不足,作出負面報導,影響單位形
          象。

七、各業管單位應指導各所屬、投資事業機構,瞭解掌握每日報紙、雜
         誌、廣播、電視、網路新聞(下班時間或例假日由值日人員負責),
         遇有與單位相關重大新聞時,即行瞭解、查證與處理,同時回報本
         會各業管單位及行政管理處。

八、針對重大政策或具爭議性議題之輿情,如涉及會本部各單位業務者
        ,權責單位應主動與其他相關單位聯繫,並在獲得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授權後,統一對外說明或回應內容,未經授權,不得任意對外發
        言。倘對權責主管機關之定義有所爭議,應即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
        指定。

九、媒體報導或電視政論節目內容有錯誤,各業管單位應迅速回報本會
        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可後,向媒體說明、更正,或call-in說明,並
        請行政管理處協助辦理澄清、更正事宜。

十、本會各業管單位及所屬各機構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
        所屬各機構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
        事宜。針對新聞事件研議之新聞說明資料,例如:新聞稿、澄清稿
        、投書、新聞背景資料等,亦應併傳行政管理處彙整後轉陳總統府
        、行政院。

十一、各業管單位如遇大陸新聞人員查詢新聞議題,應依會頒「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辦理
            聯繫事宜。

十二、本會及所屬各機構新聞處理及回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